随着科技发展
智能门锁被大量使用
部分智能门锁上
内置智能猫眼视频采集器
当有人或物靠近时
就会自动激活猫眼进行抓拍
这种智能门锁
被邻居认为侵害其隐私权的情况屡屡发生
那么,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
到底能安不能安?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相关案件做出判决
认定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判决支持拆除电子猫眼
邓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邻居,该楼层一梯两户,两家大门相对而立。2021年年初,李先生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个电子猫眼。
邓先生诉称,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正对自家大门,该猫眼具有录音、拍照、录像、云上传功能,严重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隐私信息,以侵犯隐私为由诉至法院。
李先生表示,安装电子猫眼是出于安全问题和担心快递丢失等考虑。自己主要使用门铃功能和报警功能,并没有使用24小时录像功能,不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法院认为,该两户人家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区域虽为公用走道,但公用走道与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特定。邓先生一方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两住户的入户门正对,李先生在其房屋房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必然会将门前公用走道及邓先生房屋入户门纳入拍摄范围。且该电子猫眼具有自动摄录、手机云存储等功能,因此,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事实上形成了对邓先生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为宜。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
相关案例 0 1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的隐私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发现被告安装了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门锁防盗门,将公用走道全纳入摄像可视范围内。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安装摄像监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及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被告拆除。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限定期限内拆除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
0 2
北京市民贾某与王某系邻居,贾某进户时需从王某房屋门前经过,王某在其家门上安装了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门锁。贾某认为,其家人进出及来访客人24小时在王某的监控之下,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进行拆除。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事实上对贾某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房屋入户门上的摄像头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温馨提醒智能设备在便利生活的同时
必须要把握好边界
切勿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入户门处安装
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
一定要征求邻居的意见
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
在法律上还会构成侵权
来源:综合法治网 北京新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政法 安徽普法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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