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工资怎么办?

谈谈梁开贵 2024-05-23 09:03:19
公司注销和恢复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的常见行为,但是作为劳动者,当公司注销或者注销又恢复,若有拖欠工资行为,应当起诉公司还是起诉股东等人呢? 相关案例 案例一 甲女士在某公司(股东乙先生、丙先生) 工作,2020年1月公司停发工资,甲女士2020年8月辞职,一直讨要工资,2022年2月该公司注销,2022年10月,甲女士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因公司注销,仲裁委撤销案件。2023年3月,甲女士向法院起诉股东乙先生和丙先生,要求共同赔偿甲女士损失12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公司注销按照年息6%计至清偿日),其中拖欠工资4万元,经济补偿金8万元。 法院认定,甲女士辞职后一直追索劳动报酬,后公司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乙先生和丙先生受理债权人申报,不接债权人甲女士的电话和微信,并且搬离清算地点,致使甲女士无处申报债权,甲女士于是联系公司人事,进行债权申报。后公司注销,乙先生和丙先生进行虚假清算,承诺公司无债权,成功注销公司。 法院判决,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运行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保障作为债权人权益实现的重要环节。甲女士的工资尚未清偿,作为用人单位,公司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对此进行协商处理,即便存在争议,也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并积极就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进行处理,但乙先生和丙先生作为股东并未将本案债务纳入注销前的清算范围,也未及时通知处理,应依法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偿还甲女士的工资。 案例二 A先生2018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股东B先生、C先生、D先生),2019年3月公司拖欠工资,A先生工作至同年5月,同年11月公司注销,A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公司注销,仲裁委撤销案件。2020年10月,A先生以科技公司、B先生、C先生、D先生为被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21年7月股东B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准予注销行为,公司恢复。A先生2021年6月向法院起诉股东B先生、C先生和D先生追索劳动报酬,法院判决A先生胜诉,B先生不服判决上诉,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公司恢复,A先生变更被告为科技公司。 法院认定,A先生提交相关证据。某科技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出勤等事实情况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某科技公司不提交相关证据,法院采信A先生的主张。 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核算,在扣减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后,某科技公司应向A先生支付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工资38000元。 文启律师说法 公司注销后,对于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者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再提起民事诉讼。当公司注销后,因一纸行政诉讼得以恢复,当公司注销又恢复时,公司才是适格的被告。 文启律师建议 在建立起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辛辛苦苦干工作,面对公司忽然注销又恢复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时件确定被告适格,符合起诉条件,才能为后续胜诉提供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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