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男子在某加油站加油,刚拿起油枪还没有加油,机器就开始计费,计油表显示油量是0.42升,价格为2.81元,男子想拍照留下证据被工作人员遮挡。事发当天,男子发现车子准备没有油了,而往前不远就有一个加油站,本来不想去那加油的,但是其他的较远,害怕车子仅剩的油开不了这么远,于是就选择了在前面不远的加油站加油。来到加油站,男子也是比较谨慎,因为他听说一些加油站的猫腻,于是在提起油枪时特意注意了一下机器,没有想到还真发现问题。
男子只是提起油枪,并没有开始加油,就见机器开始计价了,男子当时比较激动脱口而出,表示自己都还没有加油怎么就开始算钱了,而一旁的工作人员立马解释称,可能是这个枪出现了问题,同时用手挡住了计价器。本来男子觉得如果对方解释清楚了,自己不会计较,但是看到工作人员的做法,立马遮住计价器上面的数字,他就怀疑该加油站有猫腻,于是要求对方走开自己拍照,但是对方没有让开反而拿手套一起挡住。虽然工作人员极力想遮挡机器,但是从现场视频可以清楚的知道,机器上显示加油量是0.42升,价钱是2.81元。如果不是男子当场发现提出,可能机器上显示的价钱更多。对此有些人表示在一些民用加油站的加油计价器是调过的,这个很像菜市场买菜缺斤少两,他们会在加油的出油口设置一个回流装置,一部分油走到出油口又回到了加油站,但是这部分的油确实车主承担的,这就是油枪没有出油就计费的原因。而有些人则表示,如果真的如工作人员所说是油枪坏了,解释清楚根本就没有什么问题,东西坏了这也很正常。可是对方在男子发现问题后,却遮挡计油器,这就显得可疑了,纯属掩耳盗铃。如果男子提枪还没有加油,计油器就跑起来,真的是加油枪坏了才导致的结果,而不是刻意为之,那该加油站的行为也属于侵犯了男子的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被侵犯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犯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男子来加油站加油,在自己还没有加油的情况下,计油表就跑起来,这无疑是让男子的财产受到损失,好在他发现的及时才避免了,虽然财产损失是避免了,但这件事确实会给男子带来不愉快,民事权益受到了伤害该站应该向男子赔礼道歉。如果该工作人员真如有些网友猜测的,看她的遮挡的行为就知道是故意为之,并不是油枪坏了,而是该站就是故意欺骗顾客。对此有人说,该站的行为就是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而一般来说,自主加油的客户拿枪之后都是背对计油器,在加油的过程中才会转身看,因此如果不是男子发现,那么提枪未加油计油器就开始计费的这一笔钱,就被该站偷偷的拿走了,其目的就属于非法占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男子此次被多计算的金额不大,但是并不清楚该加油站做这样的行为有多久,被欺骗的顾客有多少。如果是初犯或者情节未达到刑事标准的,将会接受行政处罚。假如已多次从事这样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将要接受刑事处罚。
这算什么,你还没试过刚在加油机停好车,那92,95的油表同时跳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