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监考老师在高考中组织作弊获刑4年

法客行 2024-06-05 19:35:45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全国高考在即,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系监考老师在高考中组织作弊。

统计数字:近九年 11146人因涉及作弊犯罪获刑

据介绍,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伴随无线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考试作弊犯罪的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有组织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相关犯罪行为愈发隐蔽。

少数考试培训机构为牟利,打着“报名调剂”“保录包过”“不过退款”的旗号,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谓“助考”服务,诱导考生作弊犯罪。围绕考试作弊,逐渐形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必须依法惩治,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更应依法从严打击。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24年4月30日,法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案件共4007件,判处罪犯11146人,组织考试作弊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秩序明显好转。

打击重点:从严惩处“内鬼”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突出重点依法严惩:对具有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监考老师、教培人员等组织作弊,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多次组织作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情节的,特别是对组织考试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窃题的“内鬼”、多次组织作弊的累犯惯犯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要全链条依法惩治。近年来,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而有的作弊考生为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于朋友“义气”,还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对此,法院在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外,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另外,要积极促进源头治理,通过个案或类案审理发现考试培训乱象、内控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失等突出问题,法院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等发送司法建议,促进规范管理考试培训,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和内控机制,清理违法违规机构,升级智能安防措施,强化作弊违规惩戒。

典型案例:监考老师在高考中组织作弊获刑4年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某是湖北省监利市某中学教师、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监考人员。

2020年初,陈某先后邀约谢某、李某军和熊某(另案处理)共谋组织2020年高考考试作弊,谢某联系在读大学生叶某、李某雨、刘某(均另案处理)为作弊传递消息、试题答案等。陈某负责统筹安排,联系考生及家长、收取费用、承担开支、提供试题等,经与多名考生家长联系,共收取33.8万元。

2020年7月3日至4日,陈某、谢某安排叶某、李某雨、刘某提前入住考场附近酒店。同月5日,陈某购置执法仪、迷你相机等作弊工具,经调试效果不佳遂放弃使用。同月6日,李某军持陈某交给其的准考证、监考证到复印店制作假准考证、假监考证。当日,陈某、谢某、熊某、李某军等人到监利市某高中查看考试环境,后陈某等人与部分考生及家长商谈作弊细节。

陈某与吴某强(另案处理)协商,陈某承诺给吴某强的儿子提供高考试题答案,吴某强同意利用自身是考场广播员之便,协助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

同月7日7时许,吴某强驾车将叶某、李某雨、刘某带进考场。11时许,叶某假冒巡考工作人员被学校老师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

叶某被抓后,陈某等人立即实施第二套方案,由陈某负责拍摄试卷,谢某、李某雨、刘某在酒店答题,由谢某将答案传递给事前躲藏在考场内的熊某,并让熊某给监考老师送红包。当日14时许,陈某在监利市某中学以监考员身份领取到2020年全国高考理科数学试卷后,在试卷启用前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谢某等人,谢某等人在酒店房间答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李某军先后自动投案。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陈某、谢某、李某军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陈某身为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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