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俊华)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消防安全问题受到关注。3月26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修订后的《山西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对电动车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
规范存放和充电管理
此次修订从制度性引导和强制性规范两方面进行了明确,确保有效防范电动车火灾事故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健全了政府监管体系。按照政府的不同层级,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改造,推进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等的规划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管理范围内单位落实电动车的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为规范电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建筑管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首先,应在管理区域内统一规划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集中存放区及专用充电场所,确保相关设施配备完善、布局合理。
其次,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规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充电线路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于经多次劝阻仍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方应当立即向当地已经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如果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没有承接行政处罚权,就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各单位还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电动车使用规范,共同维护社区安全秩序。
行政处罚幅度不同
《条例》强化了停放充电管理要求,通过强化源头管控、规范充电管理、严格执法监督,切实消除“入户充电”“人车同屋”等火灾隐患。
《条例》对电动车充电设施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电动车充电设施的设计、生产、安装及日常运维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及省级相关法规要求,符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技术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合规。
针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条例》依据是否涉及经营性质,设定了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规定,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