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该如何分配?

中国法院网 2025-04-28 14:50:44

抚恤金属不属于遗产?

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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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黎某去世,黎某生前共育有三名子女:与前夫所生子女章甲、章乙,与现任丈夫所生子女史某。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除章甲、章乙、史某以外,黎某没有其他继承人或可以适当分得其遗产的人。2024年11月,史某将章甲、章乙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黎某名下某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章甲、章乙主张,对诉争房产要求按法律规定均等分配,依法分割黎某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其涉案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及证人证言,史某在黎某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在分割该套房产时对史某应适当予以多分。诉讼中,史某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房屋以判归史某所有为宜,但其应按双方认可一致的房产价值,给予其他法定继承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关于章甲、章乙主张分割黎某名下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性质,不能作为黎某的遗产被继承。本案中,史某、章甲、章乙作为黎某的亲属,对于其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均有权参与分配。在不违背抚恤金发放目的与初衷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生活状况等客观情况,酌定史某分得上述一次性抚恤金中的2.7万元,章甲、章乙各分得此款中的1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史某所有;史某分别给付章甲、章乙上述房屋部分货币补偿款;黎某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史某分得其中的2.7万元;章甲、章乙各分得其中的1万元。

法官说法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相关规定,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性质,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本案中,史某、章甲、章乙作为黎某的亲属,对于其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均有权参与分配。根据抚恤金发放目的与初衷,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生活状况等客观情况,酌定史某、章甲、章乙各分得此款中的部分。

法官提醒: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撰稿:崔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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