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被罚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新黄河 2024-09-04 20:31:18

新黄河客户端从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9月3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40003元,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古蒲州浏览区)内新建鹳雀楼非标营地酒店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已经完成52套住宿单元的建设并投入试运营。

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的规定。

经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8日会议研究,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万零叁元整(140003元);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新黄河客户端:王叶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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