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新增单户贷款余额上限要求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业务

曾刚开始 2024-08-28 12:55:52
来源:金融时报 原题:金融监管总局拟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新规——新增单户贷款余额上限要求 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业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暂行办法》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特别是针对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焦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小额贷款公司促进了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给、丰富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日常经营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问题,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年下降。监管部门一方面加强引导和监管,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支持政策,有助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减量增质、健康发展。 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暂行办法》规定,过渡期不超过1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在过渡期内有序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改善业务结构,逐步优化相关指标水平,达到政策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对标同类业务统一监管单户消费贷余额不超过20万元《暂行办法》加强了贷款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了强调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还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则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二是对标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的经营定位。同时,实践中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董希淼表示,《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将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定位。同时,《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规范。例如,在贷款集中度约束方面,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与商业银行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一致;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消费贷款余额上限,与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上限一致。 “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就上述规定向行业开展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 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将逾期90天及以上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贷款逾期率偏高,实践中也发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关停退出的情况。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一段时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较快、总量不小,由于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等因素,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偏离主业、跨区域经营、高杠杆经营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着重治理经营乱象,有助于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回归本源。” 《暂行办法》围绕防风险、强监管,重点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一是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二是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三是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严格资金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报告。四是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如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偏离主业的机构可能存在经营困难,甚至退出市场。”曾刚表示,这是小额贷款公司回归良性发展、减量提质的正常现象,有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划清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红线”近年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乱象时有发生。 为此,《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规定: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二是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三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曾刚表示,过去一段时间,小额贷款公司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不够完善,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划清了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红线”,有助于治理行业乱象,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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