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组织的年夜饭上饮酒过度死亡,算工伤吗?

到财 2020-01-16 20:28:30

再过几天就是2020年春节了,很多员工在工作之余谈起今年公司年夜饭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举办的时候,我不由得想起在去年的公司年夜饭酒席上,一名员工饮酒过度导致死亡而引起的一场员工家属和社保局之间的工伤官司

工伤官司

2019年1月20日,上海某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企业内部QQ群和微信群里发了一条消息,晚上17点下班后公司组织所有员工在大酒店吃年夜饭,员工可自行去酒店,18点晚宴正式开始,公司的各级领导全部出席,总经理发表贺词,举杯,欢庆,一切都沉浸在喜气的氛围中,大家难得有时间这么高兴,彼此互斟互饮,员工李颜(化名)高兴之余自然酒也没有少喝,7、8杯酒下肚,脸色马上就变了,同事一看不妙,赶紧让他去休息室躺一会儿,20分钟之后他开始浑身抽搐,大家立马叫救护车送他去医院急救,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之后,公司到社保局为他申请工伤,社保局工伤鉴定部门的同志特意上门了解了情况,三天后,回复公司,认定李颜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公伤,员工的家属跳了起来,在社保局大吵大闹,要死要活,一副不算工伤不罢休的架势,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公司组织的年夜饭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员工必须参加,也没有把年夜饭放在工作时间举办,晚宴不属于工作范围,晚宴的地点也不是工作场合,因此不能算是工伤行为

【提起上诉】

员工家属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 李颜死于当晚公司组织的年夜饭中,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延伸

2. 年夜饭是公司统一在公司内部微信群里发的消息,代表公司行为

3. 年夜饭虽不是公司强制要求,但作为公司重要的聚会,对员工还是有准强制要求的

【社保部门答辩】

1. 事后社保局工伤部门到公司调查到,李颜是过度饮酒导致死亡,是自身原因,并非工作原因

2. 李颜事发地点是在大酒店,并非公司经营场合

3. 李颜肆意饮酒是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年夜饭是公司组织的,且是公司通知的,是有工作因素在内,但是席间李颜大量饮酒是员工自己行为,不是工作需要,大大超出公司对员工要求的范畴,年夜饭和死亡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大量饮酒和死亡之间才是直接关系,年夜饭是公司行为,大量饮酒是个人行为,因此,导致李颜死亡的重要因素是大量饮酒,是个人行为,所以不能算是工伤

不能算是工伤

最后这个事件没有算工伤,现在很多人认为,只要我在公司工作,不管任何时间,地点,场合出了任何事故,都是企业的事情,企业就是老娘舅,小编由于工作的关系,也遇到不少员工由于缺少劳动法律知识,碰到事情就赖上企业,不考虑自己是喝酒还是触犯了某条款,公司拒绝之后,他们就大吵大闹,蛮不讲理,甚至于不顾法律的威严,大打出手,小编借此机会温馨提醒各位劳动者和企业单位,有时候看似对方的过错,经过法律条款解析之后,真相才会显现,劳动者要自律自爱,不做超出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事情,尤其是马上又要过年了,劝各位少喝酒为妙!企业在为员工多谋福利的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内部创建学习型组织,提高员工的自律能力和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让每一个员工都能过上幸福的生活,为和谐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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