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 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并在2007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共162条,共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证将予以扣留,该驾驶人应当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不仅要重新参加法律法规学习,还要进行驾驶技能学习及考试。某些驾驶人为了逃避惩处,采用花钱买分方式,找替代者代扣销分。一些不法分子也从中看到了商机,通过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甚至催生了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非法中介”。因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针对“驾照代扣分”处罚的相关规定。
斩断“驾照代扣分”这一违法利益链,此次修订建议稿中明确了对“驾照代扣分”行为的惩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接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实际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和记分,对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新增法规从组织他人实施“代扣分”的组织者到实际替他人“扣分”的参与者,再到请他人代为销分的实际违法者均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对“驾照代扣分”这一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定,为今后执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提醒广大驾驶人遵纪守法,切勿一时侥幸心理,且行且珍惜!
那我不是去一次佛山今年就不用开车在家等死[得瑟]
不花钱就可以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