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案的单位犯罪问题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5-02-05 18:45:15

走私普通货物案的单位犯罪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认定能够让案件在整体上获得从宽的空间,对于部分涉案人员亦能产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在进行走私普通货物的辩护时,单位犯罪成为辩护律师一项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在办理多起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即便简单的单位犯罪认定,在实务中亦存在各种变化的情形,故特此撰文进行说明。

一、走私案件单位犯罪认定对案件的影响

在一起走私案件中若案件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内的相关人员而言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一项较为特殊的“从轻、减轻情节”;单位犯罪的定性亦将对案件的追诉架构产生影响,让本来处于中低层或地位较低的人员获得进一步从宽的机会。单位犯罪对案件的影响具体如下:

首先,同等税额下单位犯罪的量刑较个人犯罪轻。

一方面,从量刑档次上看,走私普通货物罪无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其前两档的量刑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责任最高刑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罪下的最高刑罚则是无期徒刑。尽管在量刑档次上仅最高刑罚存在区别,但实际上亦反映了相同情节下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责任会比纯粹的自然人责任的刑罚要更轻。

另一方面,从量刑数额上看,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责任比纯粹自然人责任在数额上要宽松,如如下判决: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偷逃税额为4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此时若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则已远远超过250万元的情况,可能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但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责任,则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甚至可能缓刑。笔者曾办理的某地跨境电商走私普通货物案,当事人以个人犯罪被起诉到法院,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一年,实际上当事人的税额只有300万元出头,在审判阶段笔者认为当事人单位中存在一定的合法业务,最终确认单位犯罪,量刑五年。由此可见单位犯罪的认定在特定偷逃税额下的案件中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其次,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涉案较轻的人员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下,需要区分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直接主管以及承担其他管理工作。在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的案件中,不乏部分嫌疑人虽在单位供职但实际并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情况,若不幸涉案,此时可比照其他责任人员的性质,参考其是否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辩护达到其比其他责任人员更轻的情况,争取免于刑事追诉。

再次,单位犯罪下可让涉案人员获得更轻地位、作用认定。

现阶段我国《刑法》针对共同犯罪的相关人员作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认定,胁从犯在刑事案件中出现的概率较少,故在共同犯罪中仅有两个层次对相关人员进行划分,但在架构复杂、岗位繁多的进出口公司中两个层次并不足以反映所有人员的作用及地位。

此时若存在单位犯罪的情节,则可进入直接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划分,且实务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直接以及其他责任并不足以区分相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可进一步对主从犯的情况进行划分。对单位的普通员工而言,若能够同时认定为从犯及其他责任人员,对于将来刑罚的考虑上,将获得较大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空间。

最后,单位犯罪下的从犯可不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下涉案单位将承担高额的罚金,而对于实际控制而言其罚金情况将基于案情进行确定,对其中的从犯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金相对较低,甚至可不处罚金。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除相对明显的个人犯罪案件外,笔者在办理各类型走私案件时均会思考是否存在单位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单位犯罪认定下所带来的利好情况是较为明显及直接的,对于部分案件而言甚至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考虑一个案件是否属单位犯罪,笔者一般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排除法进行分析梳理。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单位犯罪的认定作了相关规定,笔者会基于其中第二第三条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设立的目的问题,实践中相关人员设立单位与从事犯罪行为的时间间隔一般较短,但不能因此便认定系为了犯罪而设立的单位。如部分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商业实体系准入该业务的必备要素,因此设立与犯罪行为相隔较短便具有合理的解释,当事人设立单位是为了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后续虽构成犯罪但不能以此推定其设立单位的目的系为了走私。

其次,主营业务问题,司法解释提到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但并未就“主要活动”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实践中一般会对单位中合法和非法业务的比例进行比较,笔者认为并不当然合理。例如某单位合法经营但并未获利,后开展走私业务并获得一定的非法所得,后续的非法业务占比虽较多但并不能否认其设立之初全部是合法业务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分析“主要活动”的时间段限制在单位设立后的短期经营活动内。

最后,违法所得归属问题,有相当部分的案件最终未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原因在于违法所得归个人而非公司所有,因此对于违法所得的去向和归属问题是单位犯罪认定的关键点。笔者认为重点可考虑公司的经营习惯,部分公司为了提高业务效率会使用个人账号进行收付款,若相关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此时便不能认为属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同理公司的财产与实控人财产出现混同,亦不能因此推断归个人。

上述法条外,还有一项常见的单位犯罪问题,即境外公司是否能够认定国内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况。笔者曾办理一起新加坡公司国内员工涉走私的案件,由于并未在境内设立商业实体,故员工面临个人犯罪的指控,后笔者通过调取新加坡相关官方网站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在国内收取工资的证据,二者结合向法院申请单位犯罪的认定。实际上只要是在当地国合法注册的商业实体,均有机会将案件定为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下可能带来的其他情节

单位犯罪认定除可直接带来从轻、减轻的效果外,还可以通过结合其他方面情况,为相关人员带来有利的情节。

如笔者曾办理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案,当事人作为普通员工被抓获,后单位的负责人自首,由于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意志,其自首行为会被认为属单位自首,由此亦影响所有员工。故笔者当事人虽先归案且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但依然被认定为自首。

再如某单位与个人共谋的走私案件,笔者当事人虽不属单位员工,但由于单位犯罪下的人员其定罪量刑相对较轻,笔者当事人亦获得了一定的从宽处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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