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大检查来了!

小豆丁说健康 2024-03-11 21:15:29

3·15倒计时,全国多地开展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专项行动,其中包含药店专项检查,涉及假劣药排查、药品进销存环节、药品贮存条件、药师配备情况等。

3·15临近,药店大检查开启

近日,根据中国食品报消息,山东海阳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3·15专项执法行动。

针对辖区内药店,监管人员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药品的购进、贮存、调配使用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系统。

2.进货台账是否齐全规范。

3.药品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贮存记录是否齐全。

5.是否配备质量管理机构或明确质量管理人员。

根据建始网“315在行动”报道,3月6日,湖北建始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药品网络销售药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举办药品网络销售培训会。

培训会上,该局工作人员结合药品网络销售违法典型案例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处方审核、禁止网售品种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解读,要求药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先处方后售药”。

根据当地检查方案,药店要自查自纠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纠是否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处方药销售是否违法违规、是否网络销售禁售药品、是否买药送(赠)药、是否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对逾期自查自纠不到位的,该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食品安全网报道称,陕西旬阳市制定年度食品、药品及特种设备检查计划,对镇域内小学及幼儿园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及药店、卫生室安全用药等情况开展检查。

据悉,针对药品经营单位,该计划检查其是否持有有效的许可证照、进货查验有无过期药品;要求经营者在有效期内安全规范使用医疗器械及注射试剂;对处方、非处方药及保健药品严格区域规范储放。

随着3·15临近,除了开展药店专项检查,不少地区还曝光了一批药品消费经典案例,重点涉及药店营销行为。

1.一药店被罚2万元,因广告语问题

根据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罗山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平台上有一内容为:“[因为信赖,所以选择]买药,还是咱某堂最实惠,最放心!联系电话:0376-××。”的公司介绍。

监管局认为,涉事药店为了吸引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一药店买赠甲类OTC、处方药被查

2024年2月,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行动中,发现辖区两家药店以“买药赠药”的形式开展药品促销活动:“某牌肠炎宁片”、“某牌强阳保肾丸”等药品的包装盒外贴有“第二盒0元”“买1得2”等促销标识;经查,“某牌肠炎宁片”为甲类非处方药,“某牌强阳保肾丸”为处方药。

该药店促销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该药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

3.一药店被罚2万元,因发布处方药广告

根据辽宁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药店在橱窗张贴发布“慢病超低价玄宁买5得6、代文2盒立减10元、倍博特2盒立减30元、洛丁新2盒立减10元”等药品广告宣传单。经核查,“玄宁”“代文”“倍博特”“洛丁新”均系处方药。《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监管局遂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一药店因“消费者不平等协议”被立案

2023年,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辖区内一些连锁药店在与消费者利用微信小程序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等合同或协议文件中,存在诸如“对使用小程序而产生的风险由用户自己承担”“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接收我们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向您本人发送促销活动等内容,并不会因此向我们主张任何权利”等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上述药店行为已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涉及药店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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