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空港1400万元项目招标,成都空港股东中标!

星辰大海守望者 2024-05-01 08:39:52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成都空港产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空港产投公司)一个1400万元的招标项目,中标人竟然是该公司的股东!他质疑,按照相关规定,这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网友提供的线索,笔者查询到,这个6天前刚刚发布中标结果的项目——《西航港街道桂花堰社区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据中标结果显示,招标人和项目业主均为:成都空港产投公司,而中标人则为:(牵头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成员)成都空港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空港城建公司)。

招标人是成都空港产投公司,而中标人则是成都空港城建公司。这两家公司的名称,确实让人联想。

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项目呢?这两家公司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样的招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呢?

2024年3月20日,由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的上述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最高限价为14657342.60元。

4月12日,该项目发布评标结果:基准方中公司联合成都空港城建公司以13895453.93元投标报价,排序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笔者发现,成都空港城建公司以13586503.87元的工程建设费,拿下了这个项目的大头。

据天眼查显示,成都空港城建公司的股权由成都空港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成都空港产投公司持股30%、成都市空港置业有限公司持股30%构成。

那么,存在持股关系的招标人成都空港产投公司和中标人成都空港城建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呢?

据一位法律人士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持有公司股份和控股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是有本质区别的,而本案的招标人并非投标人的控股公司。”

另外,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问题,2021年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作出回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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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大海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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