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职权依据
首先第一点,就一审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并没有查清,分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涉案的建筑物是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还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事实是不清的,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建筑物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在乡村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他是有不同的部门来行使相应的查处,权利,如果是在乡村规划区范围之内,是有乡镇人民政府来对违法建筑进行相应的查处认定和处理的,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假如说,涉案的房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那么,涉案的房屋是在平桂区的辖区范围之内,那么,是由平桂区区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来进行查处,还是由被上诉人来进行查处也是没有查清的。
被上诉人在一审包括二审也没有提交相应的权力清单,他的具体的,执法的权力范围,那么,因此被上诉人对涉案的房屋进行查处的职权依据以及范围是不清的,这是第一点。
无法证明必须拆除
第二点,涉案的建筑物是否达到了必须拆除的程度,事实不清的。
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涉案地块,那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这个地块的,详细规划,其提交的证据啊,仅仅是一个区自然资源局没有用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一个规划窗口没有办理规划的手续,这也是被上诉人,认定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的一个重要证据。
那么这两个证据呢,仅仅是能够证明,涉案的建筑物,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但是并不能证明涉案的建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更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涉案的建筑物,已经达到了,必须拆除的程度也就是不拆除涉案的建筑物就不足以消除,对规划的一个影响。
也就只有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不拆除不足以消除影响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但是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这些证据是不能达到这样一个证明的程度,说这个事实是不清的,这是第二点。
限拆程序严重违法
第三点,被上诉人所作出的涉案的建筑物进行限期拆除程序,是严重违法,刚才上诉人在庭审当中也向法庭说明,被上诉人在整个的执法过程当中并没有,对上诉人正面进行接触来进行调查询问涉案建筑物的建造情况,也没有向涉案建筑物所在的村集体以及周边的村民进行相应调查。
而且也没有,通知要求,上诉人的来进行补办相关的手续仅仅是做出了一个责令停工的一个通知,那么责令停工以后是应当责令其办理相关的手续的,没有履行这样一个责令补办相关手续,这样一个采取纠正的方式,直接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那个程序是严重违法的,这是第三点。
执法动机不纯
第四点,从被告提交的一个,预征地公告,涉案这个地块有可能涉及到一个拆迁,那么在拆迁的过程当中,被告所,做出这样一个限期拆除决定,可以说,执法的动机和目的,是存疑的是不纯的,这是第四点。
涉案房屋符合乡村规划
第五点,那么,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也是符合整个我们国的一个国情,有在农村进行建造房屋,一般情况下,也没有那种意识向相关部门来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而且涉案的,房屋就建在建造在上诉人所在的村庄,我们也申请了法庭,可以到现场去看一下。
那完全是符合我们整个村的一个乡村规划,只不过,没有相应的那个办理审批手续,而不能据此就认定为一个违法建筑。
综上几点,被上诉人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没有相应的职权依据,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