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评估程序等问题产生异议是常见的现象。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公示期间要求修正
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若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说明与修正。
二、10日内申请复核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仍有异议,应在收到复核回复函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复议或诉讼
如果经过复核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仍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有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违法之处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通过修正、复核、申请鉴定、协商订立协议、复议或诉讼的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