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8日,上海某自媒体播出的一段“恶意急刹车”视频,引起不少人的关注:蔚来车司机在高架道路上变道,恶意急刹车致两车相撞。无论从现实角度观察,还是从法律角度分析,变道后恶意急刹车均是危险驾驶。有人可能要问,司法实践为何不能追究驾驶员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今日说法:恶意急刹车
一、“恶意急刹车”简述6月8日,蔚来车驾驶员从中间车道向最左侧车道变道超车;前方车辆因安全距离不够未为其让道,蔚来车驾驶员被迫刹车减速。
前方车辆驶上高架桥,在左侧车道行驶;高架桥为单向通行的两车道,蔚来车也跟着驶入高架桥左侧车道。蔚来车加速驶入右侧车道,超车后迅速切入左侧车道;蔚来车突然刹车,原行驶在前方的车辆“追尾”,发生了碰撞事故。
前方车辆倘若没有车载录像,车辆“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多数驾驶人应当清楚。多数情况下,追尾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蔚来车驾驶员还“理直气壮”。
前方车辆女驾驶员称“故意的”,揣测到有车载录像,蔚来车驾驶员面对女驾驶员的指责选择了“哑然”。
高架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明显大于普通道路,问题是,上海交通又如何认定事故的责任呢?
二、《刑法》条文所称法律的含义多数法律人对犯罪的理解持有这样的认识:我国《刑法》独立地规定了犯罪,据此,诈骗罪包括《民法典》中的欺诈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认识,司法实践势必造成“民刑不分,行刑不分”。
法律人持有上述认识的原因在于:缺乏法律语境意识。多数法律将自身称为“本法”,而称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等。
例如,《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刑法》所称的“法律”不包括“本法”。
《刑法》条文所称法律的含义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据此,《刑法》没有独立规定犯罪,而是立法者有选择性将其他法律中确定的犯罪行为再次确认。
例如,《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劳动者举报,应构成报复陷害罪,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或者其他分则条文并不包括此种情形。
三、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本罪的法律根据当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驾驶罪具体的客观表现为四种情形,有人可能要问,少数刑法学者为何不根据本法解释四种情形。
原因之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仅表述:“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少数学者没有联系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规定,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据此,学者可以离开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谈危险驾驶罪。
原因之二,少数学者持有《刑法》独立地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观念,据此,学者可以根据《刑法》分则的条文解释具体犯罪。例如,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条件是,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据此,学者的解释符合特定阶层人的利益。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四种客观行为表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有对应的规定。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主要对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追逐”,主要是指变道行驶,“竞驶”是指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对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主要对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对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根据
据此,蔚来车驾驶员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判断根据为上述第一的相关规定。驾驶员变道行驶,倘若达到“竞驶”的条件,即,“恶意急刹车”前的时速超过50%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