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风光一下”,他向外国研究机构提供我国珍稀水稻种子

政知见 2025-04-14 10:40:55
编辑丨董鑫

明知国内水稻种子不能私自携带出境,还向外国研究机构提供我国特有珍稀资源。

国家安全部最新披露,我国某农业研究所研究员符某某,因向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我国是种质资源大国,水稻等作物种质资源丰富。长期以来,一些国家不断通过各种途径窃取我国农业种质资源,损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

与此同时,部分境内科研机构人员法律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淡薄,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将我种质资源携带出境,对我种业安全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相关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一年,我国某农业研究所研究员符某某被单位公派赴外国某大学做访问学者。访学初期,符某某并没有什么具体研究。

看到实验室里有许多先进设备,符某某觉得有些浪费,不自觉地产生一个念头:为何不把国内的一些科研项目拿到这里来,用这里的先进的设备做实验呢?如果研究出一些新的成果,既能帮助自己完成科研任务,还能在同行面前风光一下。

着实对自己想法很满意的符某某,随即将这个主意告诉了自己的导师,某水稻专家、该大学农学部研究室教授宋某某。

让符某某没想到的是,其导师也十分认同他的想法,并希望符某某能够多带去一些中国野生稻种质资源。

眼看有了导师的支持,自己的愿望很快能实现,符某某十分兴奋地答应了。

符某某明知国内水稻种子不能私自携带出境,但为了自己所谓的科研成果,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频繁往返于两国之间。在未经审批情况下,先后分3次将4批次61份我国水稻种质资源私自携带出境,提供给其导师宋某某等外方研究机构人员。

符某某获取种质资源的方式多样,但都具有欺骗性。

如在国内经正规审批手续申领,用于研究,后将剩余种子擅自收集留存,在单位实验田里私自采取或以科研为名向国内农研所农学院的关系人索要。当关系人特别强调提供的野生种质资源不能外传,只能用于国内科研时,付某某满口答应。

种业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特殊种质资源受国家严格保护。

符某某向外国研究机构提供的61份种质资源,具有重要的科研生产价值,其中一份野生稻资源是我国特有的珍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严禁向境外提供。

符某某向外非法提供的种质资源,一旦被外国研究机构用于水稻遗传育种研究,将对我国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带来不利影响和潜在隐患。

最终,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欢迎下载“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0 阅读: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