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全国最大非法移植买卖器官案:圈养活人取肾,主任医师成帮凶

锵锵文史局 2023-08-02 16:19:12

随着医学的发展,器官移植让生命的延续多了一种可能,然而器官来源的巨大缺口,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谋财害人的机会。

2010年,北京警方侦破了一起大规模人体器官买卖案,16名犯罪嫌疑人在9个月内摘取51枚肾脏器官,总共获利1034万元。

这些人以组织、中介、主刀等角色参与其中,有4名还是医生,移植地点竟然是某知名三甲医院。

当时刑法还没有针对器官买卖的特别罪名,2014年这些罪犯陆续被判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发起人郑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那么这个倒卖器官的团伙是怎么运作的呢?法律又是如何约束器官买卖行为的呢?

郑伟发现卖肾商机

1969年,郑伟出生于安徽淮北市,高中学历。郑伟平时喜好赌博,也没有正式工作,沉迷于挣快钱的感觉。

赌场里的人不能说都是亡命之徒,也是大把豁得出去的主儿。2007年郑伟在赌牌期间,听到有人要卖肾还赌债,正好最近亲戚托他帮忙找肾源,于是他就向男子主动提出自己有买肾意图。

急于回到赌场翻身的男子,一听这话就来了精神,协商过后两人以2.5万的价格成交。然后郑伟带着男子去医院检查,一打听才知道,那些等待肾源的人出价高达20万。

既然有利可图,郑伟便开始了匹配肾源的营生,起初他也只是做中间人,将供体和受体联系起来就能拿到钱,但他还是嫌挣钱太慢了,开始筹划更精细的卖肾流程。

网罗人脉 组团成功

做中间人的两年为郑伟积累了不少同行资源,郑伟发现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器官移植需求大,这让他对下一步计划更有信心。他设法联系上有资质的大医院,想到了北京304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叶某。

这位主任有着28年的肾移植经验,郑伟还以三甲医院的名义给他发了聘书,他自己还招募了支有光负责术后护理工作。至于肾脏摘除场所,选择了徐州市泉山区火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做一台手术给5000元,要求是这些手术不能有记录。

徐州摘肾运往北京

2010年3月,以郑伟为首的非法买卖肾脏业务开始了。这些供体和患者都是以自己或亲友患病为借口,高价求购或者求卖。这里不乏涉世不深、经济困难的年轻人,也有久病缠身,不惜高价买命的肾病患者。

他通过QQ群的方式找人,找到供体就给他们安排住处,多的时候十几个供体住在一起,居住条件十分简陋,让他们在这里等待适合的患者。

转战北京建立黑医院

一般摘除后的肾脏在冷藏条件下,可维持24~36小时的活性,往返两地本就令郑伟疲惫不堪,夏季长途运输又增加了风险,于是他打算把摘肾基地搬到北京。

2010年9月,郑伟租下了海淀区颐和山庄的一栋楼,前后花费50万元购买相关医疗设备,同时再添一名助手,负责护理的护士长樊海雁。

这栋楼一共四层,每一层承担不同的功能,看起来跟普通医院没什么两样,但其实这个所谓的医院环境极差,护士都穿着便装,没有起码的抢救设备,完全不在乎供体可能发生的手术风险。

改变地点后,主刀医生需要在手术前早早坐飞机来京,由郑伟女友王英负责接送,医生一天能摘除3到6枚肾脏,手术完成之后便坐飞机离京。2010年9月至12月,郑伟等人在这个黑医院又非法实施人体肾脏摘除手术22例。

终于败露

北京304医院几个月内肾源激增,肾脏移植手术也变多了,如此突然的转变自然引起了警方的注意。12月,海淀警方终于摸清了郑伟倒卖人体器官的团伙,12月10日,警方将郑伟抓获。

据郑伟供述,全国肾源中介网络已经相当成熟,主要以互联网为载体,犯罪成本很低。他还和河北、山东、重庆等中介们保持密切联系,有的中介手下供体有100多人。而郑伟所组建的16人团队,将联络受体、管理供体、后勤服务还有手术全包了,形成“一条龙”服务体系。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才生效,关于买卖人体器官的判例接近空白,加上其中一名医生庭审前生病离世,本案迟迟没有审理。

该案于2014年3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全部15人均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郑伟被判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他人的刑期3~9年不等。

法律分析:买卖人体器官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任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虽然我国自60年代起就开始了移植探索,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才出台。器官捐献是器官移植的唯一来源,主要是亲属的活体捐献和其他人逝世后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但受传统观念和保障缺失的影响,目前器官捐献比例还很低,供需极度不平衡,“明捐实卖”现象屡见不鲜。该《条例》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形式人体器官买卖,不得从事与此相关的活动,买卖双方和第三方都应受到约束。

如果从事有关活动,可依照该《条例》第26条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撤销医疗机构器官移植资质,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等。

对于可能受损害的供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买卖人体器官行为无效,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受法律保障的。

暴利买卖器官市场乱象丛生,不仅危害社会管理,对生命健康也构成威胁,全世界只有伊朗买卖器官合法,增设相关罪名加以严惩,符合全世界对器官买卖的态度。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出台前如何定罪

2010年9月16日,我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在北京宣判,面对新型案件,刑法又没有对应的罪名,海淀法院对主犯蔡少华,判处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其他三人犯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指的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比如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未经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国家禁止买卖器官,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要以牟利为目的,而买方是支付费用的一方,不应该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供体虽然获利了,但是出卖自己器官,不能认可这是经营行为,也有人认为公民有权处理自己的身体,不构成本罪。

而中介通过低买高卖赚取高额利润,以促成交易为经营活动,甚至为了利益压榨供体,不顾摘取流程安全性,社会危害性很大,该法院按非法经营罪处罚,但处罚还是比较轻。

况且按这个罪名定罪,没有追究摘取器官的医生和医疗机构,以及出卖器官的供体和购买器官的患者责任,处罚范围并不到位。

另外,有的黑中介管理供体的方式非常不人道,2009年翟春伟等人打着卖肾赚钱的幌子,将多名人员骗至河南开封出租屋内,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数月,该案最终是以非法拘禁罪处理的。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是指,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既遂条件并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郑伟组织的16人团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紧密的犯罪团伙,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在从事非法勾当,所有成员既有共同犯意,也共同分赃,属于共同犯罪,均应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

而且医生是摘取肾脏不可或缺的环节,不应逃脱法律约束。本案中的赵健、杨国忠都是资历较深的医生,对于私自接诊、在无资质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有着清醒认知,郑伟提供的假聘书不能作为他们不知情的掩护。

不过,郑伟等人倒卖肾脏均发生在2010年,2010年12月落网,而新增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011年5月1日生效,可以适用新法吗?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刑法修订前后,对同种行为均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规定。两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均为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最低刑方面,非法经营罪是5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罚金,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则是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罚金数额更低,适用处罚较轻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过郑伟组织出卖的人数很多,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要从重处罚,最后被判了12年。

此外,活体器官捐献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亲属,需要亲属之间捐赠文件,往往涉及到假身份、假户口的问题。而本案的304医院压根儿没跟郑伟要过这些文书,从法院判决来看,郑伟不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等罪名。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他问题

并不是所有器官交换都是自愿的,比如流浪汉被强行取走肾脏、未成年人被忽悠卖肾换钱,医师谎称器官病变摘除器官等,这都是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34条还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生前不同意捐献而摘取尸体器官的;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盗窃、侮辱尸体等罪。

有的供体卖完器官拿不到报酬,甚至留下残疾,如果是自愿出卖的情况,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当然出卖者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等罪名,可以请求法院让加害人给予赔偿。

由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缺口较大,暴利滋生了很多非法买卖。在运用法律打击非法买卖的同时,完善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体系,才是保障众多病人获得及时救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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