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美等国家,刑事合规既是企业防范刑事风险的一种手段,也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涉罪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合规制度,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不起诉、暂缓起诉以及减免刑罚等刑事政策上的激励措施,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由于刑事合规拓展了刑事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高度契合,其也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刑事合规必须与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相结合,才能实现对企业犯罪的有效治理。但目前,刑事合规与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缺乏教义学层面的衔接,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相对滞后。有必要通过刑事合规,对我国单位犯罪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单位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一)入罪标准不合理
在我国,成立单位犯罪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单位依法成立,拥有一定的财产,能够以单位名义合法开展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二是体现单位意志;三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目的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四是与单位业务活动相关。上述认定标准忽视了单位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对单位犯罪成立的影响。如果上述要件有一个不具备,即使单位在犯罪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在实践中,“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经过单位集体讨论进而体现单位意志”等形式化的认定条件往往会不当限缩单位犯罪的规制范围。
(二)刑事处罚震慑力不强
我国刑法规定,对实施犯罪的单位只能判处罚金刑。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附加刑,一般适用于比较轻微的犯罪,这与现代社会中单位犯罪所具有的形式复杂、种类多样、后果严重的特征极不相符。而且,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普遍不高,远低于犯罪的违法所得,很多违法企业被判处的罚金甚至低于合法经营需要缴纳的税款,这使得企业竟将其作为犯罪的机会成本加以对待。目前,罚金刑的威慑力甚至不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方式,难以有效解决单位犯罪频发的问题。
(三)对企业活动的过度刑事干预
企业作为数量最为庞大的市场主体,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准确认定单位犯罪,既保障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又准确打击企业实施的犯罪,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不够清晰,民事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将本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解决的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这不但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与活力,有的还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上述问题的产生,根本原因是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制度设计中,单位的意志、行为及责任的认定都依附于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未考虑单位这一主体在单位犯罪发生机制中的独立作用,对单位缺少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独立评价。
二、刑事合规对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启示(一)将单位作为归责评价的独立主体
欧美等国家肯定单位独特的犯罪主体地位,主张将合规制度的有效性作为判断单位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一般来说,合规制度的有效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风险评估机制的定期审查、更新和修订;建立一套承诺遵守法律的行为准则,制定日常业务执行中的合规政策与程序,并能进行有效监督;员工培训与沟通机制的良性运转、匿名报告与调查机制的有效实施以及奖惩机制的公平合理;具有对合规计划的持续改进机制、对不当行为的调查机制以及对潜在风险的分析与纠正机制等。因此,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可以预防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在刑事合规视角下,对单位进行归责的原因在于其未能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内部合规制度,存在组织管理上的漏洞,导致其内部人员以此为契机实施犯罪行为。
(二)通过合规实现犯罪预防效果
国家通过刑事合规,实施刑事政策上的激励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的刑事风险内控机制,激发企业自我监管的内生动力,主动消除内部犯罪诱因,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企业通过合规制度,将刑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转化为合规要素,融入日常业务流程之中,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建立企业及其内部人员的行为准则,培养内部人员的守法意识,形成对法规范的内心认同。企业还可以结合行业特点、自身实际情况、内部人员群体特征等,有针对性地设置犯罪预防措施,提前预防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相比于国家和社会的外部控制,单位依据其独有的专业知识和特殊的活动能力制定的内部合规管理更加符合单位自身预防犯罪的需求。
(三)克服刑法过度介入的弊端
在欧美等国家,建立了合规制度的企业,因为未尽到合规义务而面临刑事指控时,其可以通过主动认罪等方式与检察机关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并在考验期内完善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则在考验期内持续对该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若其改革了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放弃起诉或提出减免处罚建议等措施。确因案情重大需要提起公诉的,法院仍然可以因为企业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刑事调查,表达了改过自新的意愿,节省了司法资源,通过完善合规计划降低了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将合规作为一种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对企业予以宽大处理。国家通过刑事合规,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刑事追责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明确单位具有独立意志
应当借鉴刑事合规理念,对单位意志和单位内部人员的个体意志进行“合理切割”,将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通过单位自身行为来确定单位的独立意志。只有在单位存在独立的犯罪意图或者对内部人员的犯罪行为存在过失时,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单位的独立意志通过其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合规制度的外部行为来体现。比如,制定并发布的企业章程、业务工作规范、员工行为守则等。单位若建立并有效执行了合规制度,就可以否定其存在犯罪意图,也可以否定其对于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过失,有利于单位独立刑事责任的合理认定。
(二)完善多元化的刑事处罚体系
对于实施犯罪的单位,不仅要剥夺其违法所得的经济利益,还必须从多方面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加以约束。一方面提高罚金刑的数额,大幅增加单位犯罪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建立“资格刑”作为单位犯罪的附加刑,如增设取消公司上市资格,取消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单位的经济利益、经营资格或社会声誉进行必要的剥夺或者限制。通过对单位处以“资格刑”,使其在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失去交易机会、丧失社会声誉,可以有效遏制单位犯罪,真正激活单位通过合规换取宽大刑事处罚的激励机制。
(三)构建合规不起诉制度
应当通过完善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吸收刑事合规理念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构建我国的合规不起诉制度。笔者认为,构建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案件不应当仅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也应适用于重罪涉案企业。对于重罪涉案企业,若要通过合规不起诉获得从轻处罚,必须通过缴纳巨额罚款、更换领导层、任命合规监督官、加大合规投入、改进并落实合规计划等强制性改造措施,付出巨大代价,以换取其“重生”。二是合规不起诉仅对企业适用,对企业内部人员,如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三是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小微企业等具有我国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实现对我国企业全面而有差异化的刑事法保护。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