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荣枝在“意愿行为”下的探究

哲学教父 2022-08-22 16:49:22

回顾劳荣枝事件:

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经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4起,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如何考察她的“意愿性”?

违反意愿的行为指的是:原因是外在的,通过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一种行为,被裹挟或受他人胁迫那样对,就是被迫的行为。对劳荣枝来说,起因完全无助的,在这样的框架下,才是违法她意愿的。

案件中劳荣枝在陪侍服务上,就目前看到的资料,她是自愿从事这个行业的,物色作案对象,这里面就有俩种情况,一种就是出于她的意愿行为,一种就是违反的意愿行为。

因为,在她行动的特定的时刻,行为的目的就取决于做出它的那个瞬间。行为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只能就做出行为的那个时刻而言。

因此,劳荣枝个人的行为是出于意愿的,因为发动她的肢体去行动的那个始因是在他自身之中的,做与不做就在于人自己。所以,她物色这些行为是出于意愿的。

当然这里面一些另外的原因上看,就是非意愿的。

例如:她是受到了,超过她人性限度因而是无法忍受的压力而做出的行为,比如于欢案件。他的行为就是非意愿的。因为在这类情况下,所预期的东西总是令人痛苦的,而被迫去做的事情又总是耻辱的。正因为这样,不屈从于强迫才受到称赞,屈从于强迫才受到谴责。

那么如何考察她“被迫行为”的?

在一般意义上,初因在当事者自身之外且她对这样的行为是完全无助的情况就是被迫的。假设,她在自身而言,物色对象上是违反意愿的,然而在一个特定时刻却可以为着一个目的而选择,可以物色,也可以不物色的选择,选择了物色,那么初因就在她自身中。这种行为就以其自身而言是违反意愿的,但是以那个时刻和那个选择来说又是出于意愿的。这类行为更像是意愿的行为。

那么如何考察她是否“处于无知的行为”?

出于无知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出于意愿的,然而它们只是在引起了痛苦和悔恨时才是违反了意愿的。这里面被她男友杀害的那些对象,劳荣枝是否痛苦和悔恨?由于她无知的情况下,而做了物色这件事情,对这种行为并无内疚感,也还不能能说她是出于意愿的。也不能说他那样做是违反其意愿的。无知的状态下,没有意愿。谈不上违反和不违法个人意愿。

那么如何考察她是否“处于无知状态”?

当然“出于无知”和“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也存在区别。比如,酒驾的时候所做出的违法行为的事,不被认为是处于无知,认定状态就是醉酒,虽然那个时候可能的确处于无知之中,但这一类无知是不公正的行为的,本身就是一种恶的行为。

例如,有人生病很严重,你为了救人性命,拿了一个偏方给他吃了,最后把人毒死了,类似这种的状态,才属于:“处于无知状态”,你做出行为的环境,和产生后果之间的无知,这种情况下你的行为才是违反意愿的。劳荣枝在物色对象的这个事件上于对象产生了一些无知的后果,事后她是痛苦也引起了悔恨,但是也不能说明这件事本身是违法她的意愿。

结   论:

某些事上她可能是一种处于有知行为下的无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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