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经冲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的“骑行男孩被碾压身亡案”,有了最新消息。
消息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因为小事司机姜某某居然已经被逮捕了,而涉及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文内容,全部来自媒体报道,评论也基于媒体的报道。
据媒体报道,司机姜某某是个工地的电焊工,最近才贷款买了这辆不到十万的长安汽车,而就在他驾车上班事出了这个事儿。姜某某的妻子患了白血病,每个药费4000多元,家中有两个孩子。
姜某某的代理律师称姜某某对于自己被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感觉很不解,认为自己很无辜。姜某某说自己正常驾驶汽车,也没有超速行驶。案发时,自己根本无法预见到会从对向车道冲过来这个骑行的小孩。
姜某某的妻子也发声了,说她丈夫11日进的看守所,25日检察院通知逮捕。
姜某某妻子提出几大问题。
一是骑行的孩子不到12周岁,为什么会在道路上骑行?
二是当时孩子是被其它自行车别倒后摔到在她丈夫正常行驶的车道内,别倒孩子的骑行人去哪儿了?
三是骑行的组织者是谁?
四是所行驶道路上开始有限速15标志,可是300米处有解除限速的标志。
五是小孩的父亲殴打了他丈夫,还逼他丈夫下跪。
本案其实没有那么复杂,责任更不复杂,因为之所以出此惨剧,最大的责任人其实是孩子的父亲。
因为孩子的父亲明知孩子不到12周岁是不能骑自行车上路的,可他偏偏带孩子骑行,这首先就是违法了,是这起惨剧的最大责任人。
另外对此惨剧应当负直接责任的,是别倒了孩子自行车的那个骑手,是他的行为,才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第三个应当负直接责任的,是骑行者的组织人、组织者,因为他允许了不到12周岁孩子加入骑行团,那么他就必须和孩子的父亲一起负责监护孩子、保证孩子安全的责任,出事了,他就是没尽责任。
而且,无论这条道路官方如何解释,都无法改变这条道路公路管理方没有封闭、实际上已经通行且管理方没有制止的事实。
即无论是驾驶汽车的司机姜某某还是骑行团、骑行人在这方面,责任是完全一样的,不能让驾车的司机单独承担。
而且道路的管理方,也有责任。
事实上,死亡孩子的父亲才是该逮捕判刑的那个人,因为他为了流量,无视网友的多次提醒,执意带一个不到12周岁的孩子上咱骑行,甚至还怼网友。
可现在因为孩子死了,司法机关就来个“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搞什么以死为大,把所有的责任都让涉事司机一个人承担,而偏偏把孩子父亲这个主要责任人、别倒孩子的骑手这个直接责任人、允许孩子加入骑行团的组织者这个重要责任人、公路管理方这个客观责任人全部忽略。
这不由得让人怀疑,这是因为有人死了,就通过搞冤假错案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事实上网友们都很清楚,普遍认为这就是一起意外事件,是由多个重大错误导致的意外事件,而涉事司机恰恰是责任最小的那个。
遇到这种事,无论是换办案的警察还是批准逮捕的检察官,你敢说你就能避免此悲剧的发生么?
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恐怕即使是智驾汽车,也不能避免。
即使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也应当把孩子的父亲、别倒孩子的骑手、骑行者的组织者、公路管理方负责人一并逮捕,而不能欺负一个责任最小的人。
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是靠每一个案件的积累,是靠案件所带给社会的导向。而每一起案件的导向,都是让人人趋向守法,而不是让有些人趋向违法。
法,不能向违法让步,这应当是一个底线。
人死了,不能一定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