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渠清律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0-25 13:43:09

单招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核心途径,在单招考试中组织作弊,可予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情节严重。关于此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依托司法观点及裁判规则,归纳解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刑事司法认定,供大家参考。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一旦开始实施作弊,行为人就成立既遂。因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考试制度,如果仅有组织行为而没有作弊行为,难以反映出这种法益的侵害性。正因此,在他人组织作弊时,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如果组织作弊的人没有使用这些作弊器材或帮助,因为没有任何法益侵害与危险,提供帮助者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何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情节严重”?

《办理组织考试作弊解释》第二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立案标准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裁判思路

1.实质属性判断

“体育单招考试” 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它的关注度、影响力、涉及面等超过一般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参照交叉部门法规

相关行政法规中明确将“体育单招考试”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进行规制;

教育行政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亦是将“体育单招考试”等普通高校特殊类型考试作为高考的一个类型进行管理;

教育部下发的多个通知中,均明确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是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在立法原意内审查

立法部门将“体育单招考试”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种认定并非扩大入罪范围的法律拟制,而是对考试性质的明确,是明确属性的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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