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期间在酒店意外受伤、被人打伤或突发疾病,都算工伤吗?

职场计算机科 2025-03-06 21:28:36

员工受企业指派外出开会、学习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员工在酒店休息时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他人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司法实践中,法院从最大保障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会将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工作场所包括休息场所。

与工作有关系的活动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员工在酒店休息是能够正常履行单位组织安排的工作职责所必需,只要没有从事私人活动,应视为工作的延续。

(1)员工因工外出在休息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符合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员工因工外出在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3)员工因工外出在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案例解析】

(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

王某是黑龙江某运业公司的客运班车司机,2012年5月24日,王某驾驶班车到达扎赉特旗,当晚与售票员共同入住招待所。

当晚王某突发疾病,次日早晨同住人员发现后拨打急救电话,9时18分王某被送至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亲属向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该局于2013年3月31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认定王某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运业公司申请行政复议,齐齐哈尔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劳动关系有争议为由撤销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王某亲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认定王某与运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与运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为劳动关系后王某亲属再次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该局再次作出了认定王某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运业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王某亲属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某生前驾驶的客运班车是在齐齐哈尔市与扎赉特旗之间隔日往返,王某到达扎赉特旗后,无法当日返回齐齐哈尔市,必须在扎赉特旗住宿,以完成第二天的返程运输任务。

王某在扎赉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班车运营方式所决定的,其在招待所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

王某作为运业公司的员工驾驶客运班车,在停车地点启动客运班车后至次日将客运班车开回停车地点熄火前,均属于工作时间,其时时刻刻都在履行保护该客运班车完好无损及安全运行的驾驶员职责。

现无任何证据证实王某在本案中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或者涉足了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因此在本案中,王某始终在工作时间,始终在工作岗位,且经抢救不足48小时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认定视同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齐齐哈尔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齐齐哈尔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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