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心慈 作
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小雨与某美容机构的合同无效,某美容机构退还小雨已支付服务费1万元,同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构成欺诈,应支付三倍赔偿金3万元。 小雨与某美容机构签订医药肌肤护理合同,约定由该美容机构提供疤痕修复服务,费用1万元。该美容机构经营者王某在服务中用牙签在小雨疤痕处打磨,导致创伤流血。王某称此举方便产品渗入吸收,促进细胞再生。此后,王某通过微信指导小雨涂抹某抗菌液和凝胶,并要求每次擦涂后拍照给其检查,小雨均按照要求完成。五天后,王某帮小雨查看伤口后称其伤口发炎。至此,小雨不再接受该美容机构的服务。 小雨认为该美容机构故意将消毒液和化妆品谎称为药物,虚构功效为其修复疤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机构提供的修复疤痕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涉案凝胶主要成分并非中药,抗菌液只用于清洁、抗菌。某美容机构将上述产品当作药物进行祛疤修复宣传,属于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构成欺诈,原告受其误导接受服务,被告应承担服务费的三倍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美容机构向原告小雨返还服务费1万元,支付三倍赔偿款3万元。 某美容机构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林敏梅)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