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语境下,“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等协议有可能浑水摸鱼。
▲无论劳动者签订“自缴社保协议”或“放弃社保协议”是自愿还是“被自愿”,在法律上都行不通。图/IC photo
文 | 李英锋
签了《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公司就不用缴社保了?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商家在网络商城销售《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声称公司和员工签署后就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有商家称,此类协议书只要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就有法律保护。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商家销售上述协议,对应的是不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购买使用需求。透过媒体报道或司法案例可知,类似协议已存在多年,并被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进入不少劳动者的劳动档案,也引发大量劳动纠纷。
上述协议的使用,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社保缴纳负担,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利用用工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诱导劳动者签订协议,放弃社保权益;二是一些劳动者不愿承担社保中的个人部分,想获得更多工资收入,因此放弃社保。
实际上,无论劳动者是自愿签订“自缴社保协议”或“放弃社保协议”,还是“被自愿”,在法律上都行不通。
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律责任,且是一种强制性责任。我国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社会保险法则进一步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具体规定了如何缴纳。
因此,是否参加社保是答案唯一的必答题,而不是选择题,容不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也不允许双方擅自转移社保费用的缴纳责任,不允许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责任或权益。
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员工自缴社保协议”或类似文书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真正免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社保费缴纳责任。
对于“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等协议的无效属性,司法层面基本形成了共识,但对于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司法层面则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针对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又主张经济补偿的,予以支持,有些地方法院则认为劳动者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只支持解除劳动合同,不支持经济补偿。有的法院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诉求,有的法院则不支持。
对同类案件、同类行为、同类问题不同的司法理念、不同的裁判结果,既不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也不利于规范、约束、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
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语境下,“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等协议有可能浑水摸鱼,在实质上帮用人单位规避或减轻社保责任。而这也是此类协议范本有市场的主要原因。
鉴于此,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统一裁判规则,明确私相约定社保缴纳责任的无效属性,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诉求,从而增强社保参保责任的刚性,不给“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留下法律空子。
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劳动者认清“自缴社保协议”的违法侵权属性,通过拒签抵制、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
撰稿 / 李英锋(律师)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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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就业者来说,两个心理,一是就业难,怕失业。二是交费到手的工资必然减少,而对保险没信心,没兴趣,还不如直接放弃
是否劳动者有权自愿放弃社保责任或权益?
入职江苏恒力集团的成员企业苏州同里红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苏州同里红电子商务公司,就让员工签自愿放弃6个月社保。写的次月15日发工资,每个月都拖着,要拖到第二个月28甚至29日,还不一定发。很多员工离职,每几个月换一茬新员工。大家尽量去外资企业上班,外资企业不玩套路。苏州同里红酒业股份公司,之前还被员工起诉过了。
这协议本来就违法吧?签了字盖了章也是无效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