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东方特种电缆厂等40户企业
上述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撒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之规定,本局拟决定强制注销该企业。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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