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洋酒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洋酒是走私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走私项目,每年相关部门都会查办涉案货值、税额较大的洋酒进口案。近年笔者办理了包括省内四地以及省外的走私洋酒案,现就此类型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一、走私洋酒可能涉嫌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洋酒行为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走私普通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应适用货物或是物品可参照《<海关法>释义》的说明,即从实质要件上看,货物应具有贸易性质而物品则为非贸易性质。货物或物品的区别在最终的刑事责任上并无差别,两个罪名所划分的处罚标准、刑期、罚金等均一致,从经验看二者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形式以及偷逃税款的计核上。如对于走私普通物品罪而言,对应的行为一般是将洋酒以行李物品的形式携带进境,数量以及对应的税额达到走私罪的立案标准,此时进行计税时会将一定的免税额度进行扣除;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情况则更为复杂,可能包括低报、伪报的行为,涉案的货值、税额往往远超立案标准。实践中除涉及特殊货物的走私罪名,大部分走私罪均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近年来走私案件除可能构成走私罪下的条款外,还可能涉及如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对于走私洋酒案件,往往涉及到资金在境内外的转移问题,对于行为人而言其最终可能会面临多个不同罪名的追诉;而购买来源于走私的洋酒,则会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情况追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结而言涉走私洋酒案件的行为人可能被追究一罪或数罪,基于不同环节追究对应的罪名。
二、走私洋酒可能涉案的行为模式
从走私罪名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实际上所有的行为模式都围绕不报、低报、伪报三方面进行。不报则是直接不进行报关,以闯关或绕关的方式将洋酒走私进口,从近年的案件看,主要通过水客或往来于边境口岸的货车司机直接将洋酒带入境内;低报则是在申报进口时降低洋酒的真实价格,从而少缴纳税款,此类型行为是直接改变计税的基础达到最终偷逃税款的目的;伪报的情况较为复杂,常见的有如改变洋酒的原产地或规格性质,从而通过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款,或是直接以如跨境电商等特殊渠道进口,少缴纳税款。
上述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下,涉嫌走私的角色可能包括买卖双方、仓储运输、报关代理以及水客等,相关人员需结合具体模式以及知情情况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关注不同模式下的辅助行为,如协助推送报关、提供货物信息情况、参与物流快递等,部分行为实际上只是进出口过程中的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并不当然构成犯罪,实践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及考虑。
三、应如何确定涉案洋酒的计税价格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核心在于偷逃税款,在进行税款计核前应明确货物、物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即计税价格。一般情况下走私洋酒案件会基于交易双方形成的真实合同、转账流水等客观证据确认成交价格,但由于实践中存在真假合同以及对敲支付(通过虚假交易掩盖真实资金流向)等情况,部分案件无法确认其成交价格,以往会以相同货物参考或鉴定的方式推定计税价格,2024年底颁布或修改的司法解释对以往处理方式进行了变更。
《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税价格应以成交价格作为基础进行确定,在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走私进口的洋酒需依据《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次适用如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等估价方法进行确定。
四、洋酒的税率
若洋酒的进口行为涉嫌走私,此时洋酒会被视为普通货物,将基于不同税种、税率计算税款。计算后的结果是货物一般贸易进口情况下应予缴纳的合计税款,在扣除已缴纳税款后便是案件的偷逃税款。以下以原产于法国的马爹利VSOP白兰地为例介绍税率适用情况。
一是关税税率,根据《进出口税则(2024年)》该洋酒税则号列为22082000,适用最惠国税率中的协定税率5%,2024年12月26日《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底12号)发布后,考虑到法国并未与我国签订单独的关税协定,因此原产于法国的马爹利VSOP白兰地进口关税恢复到最惠国税率10%;二是消费税税率,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附带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该洋酒消费税的征收从价兼从量,为20%+0.912元/升;三是增值税,一般为13%。换言之三项税款结合,原产于法国的马爹利VSOP白兰地综合税率为55.375%+0.912元/升。
关于税率问题有两个细节需补充:一方面,原产地对于关税税率有较大的影响,对于与我国有协定税率的原产地国进口关税税率最低为0;另一方面,除上述三项税率外,特殊情况下可能还存在如反倾销税等项目。
五、走私洋酒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个人走私洋酒偷逃税款超过250万元便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单位则是500万元,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考虑到走私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时间长以及货物量庞大的特点,因此相当部分案件偷逃税款会超出上述标准,此时应考虑尽可能争取相关从轻、减轻情节,从而从宽处理。
六、走私洋酒案件可能争取的相关情节
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走私洋酒案件可基于实际情况,争取如下从轻、减轻情节或认定:
1.单位犯罪。通过将案件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而拉高对应的处罚标准,假设涉案偷逃税款为260万元,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之间的量刑将截然不同。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单位犯罪下的责任人员最低可予以三年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处罚,而个人犯罪下的自然人则最低为十年有期徒刑。
2.自首。行为人可根据案件情况考虑是否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轻、减轻处罚,若单位犯罪并以单位名义进行自首,则案中其他如实供述的人员均会被认定为自首。
3.从犯。结合走私行为的链条以及各个人员、单位参与的环节、担任的角色情况,进行主从犯的划分。基于不同模式的走私行为,主从犯划分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4.立功。除交代他人的犯罪行为外,实际上协助抓捕或规劝同案犯归案亦属于立功的行为。
5.退赃。实际上包括退税、退回非法所得以及预缴罚金,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涉案程度进行综合考虑。
七、经办案例
近两年笔者分别在广东三地以及外省办理了五起洋酒走私案件,各个案件涉案货物虽类似但案情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1.S市某酒业洋酒走私案:担任该单位进口部门负责人的辩护人,原涉案偷逃税款3600万元,后降低至2500万元,认定为从犯,最终轻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G市某报关公司洋酒走私案:担任该单位法人的辩护人,涉案偷逃税款1900万元,在审判阶段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轻判有期徒刑五年;
3.某省某市跨境电商洋酒走私案:担任涉案运输公司法人的辩护人,涉案偷逃税额900万元,后将税款拆分为既遂、未遂以及不以犯罪论三部分,最终认定偷逃税款500万元,获缓刑处罚。
4.Z市某酒业洋酒走私案:担任该单位法人的辩护人,原起诉走私及洗钱两个罪名,审判阶段排除洗钱罪,走私罪名认定为从犯,最终获五年有期徒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