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健委通报多起行政处罚案详情

爱看头条 2025-03-16 18:50:20

为切实提升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管效能,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警示作用,今天,记者从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获悉,省疾控局组织征集了2024年度全省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案,并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示。记者在公示的12个典型案例中,选取以下几个案例分享,以示警示。

案例1:某幼儿园未按规定上报传染病疫情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幼儿园开展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园大一班于5月24日有6名儿童出现呕吐症状,但疫情报告人张某延迟至5月27日上午9时才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报告时间超过24小时。该行为违反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给予该幼儿园“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幼儿园立即改正。

小提示:幼儿园作为儿童聚集场所,容易造成传染病的迅速传播和流行,是传染病防控重点场所。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在内的传染病防控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一旦发现疫情,能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幼儿家长也应密切关注孩子健康状况,孩子因病缺勤后要及时准确将病情反馈幼儿园老师,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案例2:某药业有限公司违规生产消毒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自贡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先后多次收到上级疾控部门、兄弟市疾控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反映该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消毒产品添加禁用物品。自贡市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公司生产的某某牌拔毒止痒膏违规添加丙酸氯倍他索、酮康唑、硝酸咪康唑等禁用物质;2.该公司生产的两款消毒产品商品名称暗示疗效,且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自贡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消毒产品不是药品。国家规定,消毒产品的生产物料应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产品名称、说明书也不得明示或暗示疾病疗效。

案例3:某口腔诊所未执行消毒灭菌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德阳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口腔诊所开展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口腔诊所无菌物品柜中存在口腔手术器械纸塑包装袋未封口的情况。经查实,该口腔诊所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的要求。德阳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该口腔诊所“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医疗器械清洁无菌,是预防交叉感染、保障患者健康的重要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案例4:某公司未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广元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接到上级疾控部门移交的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发现疑似违法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63名疑似噪声聋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2.未按规定在周期内组织相关岗位职工进行噪声职业健康检查;3.未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未按要求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广元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小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发现未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未及时诊断疑似职业病等职业健康权益受损时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或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

编辑:方艺霖 责编: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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