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爸”休陪产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4-15 19:35:13

“奶爸”王某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行将结束的时候,休了半个月“陪产假”,但重新回单位上班的时候却被告知“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赔偿。

2022年12月26日王某入职某文化公司,任人力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其中试用期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2023年3月13日王某“晋级”为爸爸,于是从当天起,休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某文化公司电话通知王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3年4月1日王某返岗后,某文化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载明双方于2023年3月12日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劳动法,王某享有15天的陪产假,薪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7日。

王某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文化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工资差额1.7万余元。文化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公司称王某旷工,单位提供的考勤表记载王某2023年3月13日前5天考勤异常,3月13日至3月31日王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回家休陪产假,均属旷工。王某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否认存在旷工。他说,3月13日因妻子生产突然,他通过电话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休陪产假,获得法定代表人准许;休假期间某文化公司电话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邮箱关闭,自微信群中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对解除原因各执一词。某文化公司提交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已载有王某休陪产假的情况,虽称解除原因系王某旷工,但却对王某旷工的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提供的考勤表真实性无法确认,亦未载有该公司所述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故某文化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文化公司主张的解除理由不予采信。因某文化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因某文化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2017年3月存在旷工,王某休陪产假期间工资亦不能降低,故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工资差额。

法官表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某文化公司在试用期内以王某休陪产假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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