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股东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2种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1. 追加股东仅限于执行程序司法解释,不包含公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限定于该司法解释明确列明的情形,不得直接援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追加依据。案例:某公司申请再审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裁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只能依据《变更、追加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相关条款。
2. 发起人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不可追加发起人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不得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案例:某中级法院判决指出,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且债务形成于转让之后,因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行为,不得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3. 禁止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仅限于直接责任主体,不得连续追加公司股东的股东。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执行程序不得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因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侵害实体权利。
4. 继受股东不可直接追加继受股东的责任涉及实体判断,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执行程序不得直接追加。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继受股东是否承担出资责任需经实体审理,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
5. 财产混同不构成执行追加理由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属于法人人格否认事由,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不得直接在执行中追加股东。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股东缺乏法律依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6. 债务形成后增资的股东不可追加股东在债务形成后认缴增资但未实缴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其承担责任。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基于债务形成时的公司责任能力判断债权风险,后续增资股东不溯及既往责任。
7. 违规减资但出资未到期不可追加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公司违规减资的,债权人不得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例:某高级法院判决,债权人需另行起诉主张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而非通过执行程序追加。
8. 原一人股东转让股权后不可追加债务形成前原一人股东已转让股权并变更公司类型的,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案例:某法院判决指出,原一人股东在债务形成前转让股权且无恶意规避债务行为,追加请求无法律依据。
9. 股权让与担保中的名义股东不担责债权人作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名义股东,仅为担保权人,不承担出资义务。案例:司法实践中明确,股权让与担保中的名义股东不因形式持股而承担抽逃出资或未出资责任。
10. 被冒名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被冒名股东不因登记行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被冒名股东对未出资或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清算注销后未申报债权的股东免责公司经合法清算程序注销,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股东不承担责任。案例:某法院裁定,清算组已履行通知义务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视为放弃权利,股东不承担清偿责任。
12. 未经清算注销不溯及前任股东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的,债权人仅可追究现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责任,不得追溯至前任股东。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未经清算注销的责任主体限于办理注销时的股东及控制人,前任股东不担责。
法律适用要点总结程序法定:追加被执行人须严格遵循《变更、追加规定》,不得突破司法解释直接援引实体法;责任边界:股东责任以出资义务为核心,未届期限转让、增资或形式持股等情形均可能免责;救济路径:涉及实体争议(如财产混同、继受股东责任)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得在执行中直接裁决。典型风险提示:
债权人滥用追加程序可能面临败诉及诉讼成本损失;股东需保留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防范被不当追加。通过案例与规则结合,可清晰界定执行追加的边界,平衡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