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漏洞占便宜,传授规避法律风险,当心触犯“传授犯罪方法罪”

莫雪萱 2021-07-28 11:42:38
传授犯罪方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

大学生利用漏洞免费吃肯德基获刑

2018年,在利用肯德基客户端点餐过程中,一名在校大学生徐某发现了App和微信平台之间的点餐漏洞,一分钱不花就拿到了套餐。

于是,截至同年10月案发,这名学生一直就用这个方法“白吃”肯德基, 还将这一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丁某等4名同学 。 徐某的行为造成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百胜公司损失5.8万余元,丁某等四人造成百胜公司损失0.89万元至4.7万元不等。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徐某等五人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在校大学生钻肯德基系统漏洞

据“上海法治声音”公众号,2018年4月,在利用肯德基App点餐过程中,徐某无意间发现两个“生财小门道”。

他发现:首先在App用套餐兑换券下单,进入待支付状态后暂不支付,之后在微信平台对兑换券进行退款操作,之后:

在App中选择退款,就可以免费再获得一张兑换券,相当于有了两张兑换券;

在App中进行支付,就可以免费获得一份肯德基套餐,而兑换券却没有消耗掉。

发现这个漏洞后,徐某“喜出望外”。 从当年4月起,除了自己这样点餐操作外 ,徐某还做起了“副业”。 他将诈骗得来的套餐产品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同时还与同学有“福”同享,将犯罪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丁某等4名同学。截至同年10月案发, 徐某的行为造成百盛公司损失5.8万余元,丁某等四人造成百盛公司损失0.89万元至4.7万元不等 。

五名被告获刑一年三个月到两年半不等

徐汇法院审理查明,各被告人利用百胜公司旗下品牌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之间的数据不同步,采取先在其中一个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待支付,在另一个客户端操作对兑换券退款,再将之前客户端的订单取消并重新获取兑换券;或者采取先在其中一个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待支付,在另一个客户端操作对兑换券退款,再将之前客户端的订单确认提交后获得取餐码。

无论哪种方法, 被告人是利用系统的数据不同步来实施犯罪,并非系统本身发生的机械故障或者缺陷。其行为存在欺骗性 ,欺骗百胜公司,隐瞒已下单或者取消订单的事实,从而退款;亦或对百胜公司隐瞒已退款的事实,又取消订单返券或者确认获得取餐码。

综上,法院认定各被告人明知百胜公司旗下品牌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自助点餐系统存在数据不同步的漏洞,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交易,进而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并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诈骗和传授犯罪方法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前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徐汇法院依法认定 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丁某等四人皆因相同案由被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刑罚。

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加以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问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于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

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本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犯罪决意,但实施中不乏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图,由于传授者的传授,才得以产生了原来没有的犯罪决意。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两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虽分别有两个故意、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况还是当作一罪处理,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又与被传授人一起运用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共同进行犯罪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客观上又实行了两个犯罪行为,且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它与本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确区别这两种犯罪。概括起来,两者有下列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来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不同。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本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就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教唆强奸罪、教唆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可以同时包括数种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传授人尽管传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

6、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则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

向官员传授“受贿之道”,吉林律师因“传授犯罪方法罪”判一缓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时任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赵某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与两家生态科技公司分别签订了价值18.5万元及24万元的生态厕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这两家公司答应赵某分两次向其支付好处费10万元,涉嫌受贿的赵希江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2018年11月1日,赵某为了躲避侦查,用其本人手机及妻子徐某手机给赵希富打电话,详细询问规避受贿风险的方法。按照赵希富所传授的方法,赵某在其妹夫的配合下,顺利拿到好处费。

赵希富生于1950年,退休于通化市东昌区司法局,退休后从事律师工作。2021年4月26日,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希富向赵某传授犯罪方法,使赵某实施了受贿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赵希富的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如果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可以做些什么,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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