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温丽娇
王某驾驶轿车与张某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因王某驾车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张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人行横道且未下车推行,其二人对该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严重的过错程度相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王某在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王某为无证驾驶,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的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未向法庭证明向投保人王某告知了免责条款内容。王某的驾驶证系逾期未审验且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应认定具备驾驶资格,某保险公司不能以王某的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为由拒绝赔偿。王某的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与涉案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向王某赔偿保险金。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