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典型案例,震慑酒店偷拍|新京报社论

新京报评论5 2024-12-12 00:20:42

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更好的打击犯罪效果。

▲近年来爆出的酒店偷拍案例中,不法分子将微型摄像头伪装成插座、路由器、抽纸盒等不易被发现的日常生活物品,进行偷拍、偷录。新京报资料图

新京报社论 在酒店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视频销售,主犯获刑10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石某等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引人瞩目——5名被告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因制作并贩卖偷拍他人性行为的视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万元不等。 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公众对此深恶痛绝。为了找出“为何偷拍屡禁不止”的原因,前不久,新京报推出“酒店偷拍黑产调查”系列报道,记者调查发现摄像头偷拍已形成“生产、销售、安装、盗摄、交易”的黑色产业链,各个环节乱象频发,一些人更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在巨大利益诱惑下,不法分子已经无所顾忌,公民权益面临巨大损害和威胁。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是对公众加大对相关犯罪打击力度呼声的积极回应,展现了司法机关深入推进偷拍盗摄黑灰产业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最高法挑选发布的4件案例,全面、典型。“全面”是指,从4件案例涉及的犯罪环节看,它们涵盖了偷拍盗摄犯罪全过程,从窃听、窃照设备非法生产、销售,到偷拍盗摄,再到偷拍盗摄内容的传播,可能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环节,无一遗漏。 说典型案例“典型”,是指在4件案例中,被告人的犯罪方式颇具代表性,公司生产窃照专用器材,不法分子利用手机自行改装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将涉案设备用于偷拍他人隐私、作弊诈赌等,这些都是现实中典型、常见的犯罪手段,公民深受其害。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4件案例,具体案情不同,黑手却都伸向公民隐私等个人权益。对于偷拍盗摄行为全环节公布、全方位打击,释放了司法机关全面打击相关犯罪的信号;而4件案例的犯罪手段典型、常见,更意味着受相关犯罪侵害的受害人之多、受害之巨,它们将是长期的打击重点。 4件典型案例的被告人最终都被依法严惩,这对于正在从事偷拍盗摄或者准备投身其中大捞一笔的人,将产生震慑作用。而从公布的案情看,被告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配得上”重罚。 以被告人石某为例,他和同伙在宾馆房间安装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销售牟利。他们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相关视频出售传播又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主犯被判10年,并不冤枉。 同时,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也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更好的打击犯罪效果。 偷拍盗摄愈演愈烈,巨大利益诱惑固然是主因,但一些地方打击不力的因素也不能忽视。而导致打击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有些罪名立法相对粗疏,“后果严重”等模糊性规定又缺乏明确司法解释,由此导致司法不统一,一些地方司法失之于软,制约了打击效果。 以最高法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其裁判规则和判决结果得到最高法认可,对于各地相关案件办理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改变司法不统一的现实,更好打击犯罪。 偷拍盗摄治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参与,多种手段综合发力。在多种治理手段中,刑罚最严厉、威慑力最大,用足、用好它,偷拍盗摄犯罪多发的局面才有望尽快改观。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也正在于此。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付春愔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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