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为主,本文是个人所写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十三篇学习文章,对《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关于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文会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等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律条文。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在登记离婚时留出时间给当事人思考,确定是否必须离婚,以减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的必要期限[1]。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至于离婚冷静期是否适用于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情形,则有待司法实践和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文不做讨论。本文将结合《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介绍。
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2款:“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夫妻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三十日内”的计算方式。
《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为30日。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的起始、终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按照条文理解,虽然《民法典》第1款规定的是“三十日内”,但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三十日内”期间所实际历经的时间并非只有30天,而是更长的时间。比如,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第3次修正)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规定,2022年6月3日(周五)为端午节,放假时间为6月3日至6月5日,无论第30天是6月3日至6月5日中的哪一天,6月6日才算是期间的最后一日,即6月6日过后才算届满“30日”,夫妻一方仍可在6月6日当天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第30天为周休日或者其他的法定节假日的,亦按照以上方法计算第30天。
(二)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离婚冷静期内),任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任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规定是限定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2021年4月3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确定了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对于离婚登记中,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能否跨省、届满30日后是否能跨省通办等,这些问题,有待试点中进一步的解决。笔者待之后,官方有发布相关内容的,则会再来简单说明。
二、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第2款,以及《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条款规定“30日内”起止时间的计算方式,同上,此处不再赘述。
三、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后,要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以及《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因此,夫妻双方不是提交申请就万事简单,还应注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四、对于《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两个30日,第1款规定在30日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申请。第2款规定的30日,如果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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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著,2021年4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P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