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试用期不合格,解除为什么违法?|南京劳动法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7-07 13:17:18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22年10月28日,公司向张三邮寄《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载明“考核结果未能达到珠宝顾问岗位一职岗位要求,请收到通知后于2022年10月31日前往所属店面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及赔偿工资损失。

法院认为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旨在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提供必要的时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实地考察工作岗位是否符合自身意愿,用人单位可以评估劳动者的职业表现是否符合用工预期,双方均可以基于自身的判断单方面决定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续。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签收了《岗位说明书》《录用确认书》《承诺书》《员工手册学习确认单》,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等对张三进行用工管理。张三已知晓岗位职责、录用条件,公司对张三进行终端优质服务技能评估,根据评分标准为不合格,张三签名并写明“已知晓评估分结果”,公司据此作出试用期不合格通知并无不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公司以张三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通知工会。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未通知工会,庭后补充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关于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但无法证明系在起诉前通知工会,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公司单方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上述规定,在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法院应考量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劳动关系是兼具人身隶属性与财产依附性的法律关系,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综合某公司对张三的考核情况以及双方产生较大矛盾,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对张三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及工资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24)苏02民终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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