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黄石市,有一位名叫左堂的男子,他在某天的下午提前下班回家时,发现自己手头的伟哥快要用完了。于是他决定距离不远的药店购买一盒新的伟哥。
左堂进入药店后,工作人员向他推荐了几款伟哥,但左堂觉得价格都不合适,因为他想购买之前一直在使用的那种伟哥,售价为140元/盒。
在店员不情愿之下,左堂购买了一盒较便宜的伟哥,并当场付款。回到家后,左堂仔细检查手中的伟哥,发现与之前购买的不太一样。伟哥的包装盒上的说明文字不够清晰,与之前的有明显差异。左堂开始怀疑自己可能买到了假药。
为了确认这一点,左堂拿起药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了国家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令他意外的是,他购买的这款保健品伟哥在官网上并没有登记,也没有任何相关信息,甚至连产品的内容都找不到。
意识到事情可能不妥,左堂立即穿好衣服,前往售卖伟哥的药店准备多买一些。这一次,他一口气购买了50盒同款伟哥,并支付了7000元。
购买完伟哥后,左堂立刻与药店负责人交谈,告知他们售卖的保健品伟哥存在严重问题。他指出该伟哥没有在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官网上登记,也没有任何相关信息可查。因此,这种情况属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售卖保健药品,相当于售卖假冒产品和劣质品。
左堂要求药店采取退一赔十的方式进行赔偿。然而,药店负责人明确表示左堂在购买第一盒伟哥时就已经意识到问题,并且认为他购买50盒的举动是出于恶意。药店负责人拒绝赔偿,称左堂是在故意寻找麻烦。
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与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左堂将药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购药花费7140元,并要求药店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7.14万元。
经过一审法院的判决,药店被要求在十日内退还左堂7140元货款,并赔偿他7.14万元的损失。然而,双方均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分别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药店仍需退款并赔偿。尽管左堂仍有异议,但他再次提起上诉。
最终,经过多次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结果,并决定药店在十日内退还左堂7140元货款,并赔偿他7.14万元的损失。
审判结果一样,不该是三审维持原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