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高空作业时,安全绳竟然被一大爷拿菜刀给割了,导致男子从高空坠落直接陷入昏迷。
事后大爷为自己辩解:“我以为他们是在恶作剧!”
事情的后续又是如何?大爷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这个倒霉的男子是小李,当天他接到一个活,在某小区的外墙做防水工作,和往常一样,小李检查好安全绳和设备后就开展了工作。
外墙的防水胶涂好之后,小李就准备完工了,他便从11楼往下降。
在下降的过程中,他感觉到一点细微的震动,起初也没在意,以为是风刮的,谁知下降到三楼的时候,头顶的绳子突然断掉了,小李吓得是魂飞魄散。
就这样小李掉在了下面的草坪上,直接晕了过去,幸好是在三楼,还有个花架挡了一下,才不至于连命都没了。
在附近好心人的帮助下,小李醒了过来,醒来后的小李也很懵,因为他做这行对安全都格外细心,自己都检查的好好的,安全绳怎么会断呢?
小李找到身上的绳子一看,这切口哪里像是自己断裂的,分明就是被人割断的!
小李赶紧报了警,警方根据绳子断落的距离判断,应该是在五楼那里被割断的。于是,警方将五楼住户70多岁的田大爷请了出来。
田大爷面对警方的询问并没有遮遮掩掩,表示自己是无意割断工作人员安全绳的。
原来,田大爷和六楼的关系很不好,一见面都能吵架。而且平时楼上晾衣服特别不讲究,总是往下滴水,还经常弄掉东西下来。
事发那天,田大爷看见一根绳子从天而降,还以为是楼上的恶作剧,一气之下就拿菜刀把绳子给割了。
不过他一再强调并没有看见绳子上有人,所以他才割的,要是看见有人给他100万个胆也不敢呀。
经过医生的初步诊断,小李的腰椎受了伤,这就需要慢慢恢复,要想彻底好,未来很长时间都需要卧床休息。
警方将田大爷带回了派出所,对他进行了审查。这起事件的处理并没有后续结果。
我们随后在网上查了此类的类似事件,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种事还不是一件两件。
例如,无锡小区请了工人在做外墙防水工作,上午结束工作后,两名工人就先下来吃午饭去了。
这期间,四楼一住户看见屋外有一根绳子在飘荡,并且没有人,他觉得这个飘荡的绳子有安全隐患,就将绳子给割断了。
两名工人回来后继续开始高空作业工作,前面的工作进展开始还挺顺利,直到下降到五楼时,发现安全绳下面被剪断了,结果被困在五楼空调外箱边上,上不来也下不去。
两个人只好在外墙的空调那么点地方站着,一人一边,后来是找到了消防员才把两人救了下来。万幸的是,两人都没有受伤,不过这个事件有个后续。
经过调解,施工方和四楼住户达成了和解协议,消防员也对双方展开了安全教育,两个工人最终恢复了正常工作。
【律师说法】
那么,针对本案,应如何看待呢?
一、田大爷无意割断高空作业人员小李的安全绳,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本案中,田大爷割断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绳属于是存在误解的无意行为,并且造成了小李受到了轻微伤或者轻伤。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必须是故意的,而且造成他人的受伤伤情需达到轻伤及以上,田大爷很明显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田大爷是过失造成了小李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对他人身体故意伤害的,伤情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5条,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那么,田大爷需要做出怎样的赔偿呢?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注意这条法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此罪;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而本案的安全绳显然未达到5000元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田大爷无法构成此罪。但是同样破坏他人财物较小,也会被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田大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会受到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并且要承担对小李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田大爷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误解而非故意,但他割断了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绳,导致工人受伤,田大爷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另外,事件发生在小区管理的范围,因此物业是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对住宅楼内的安全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并且对开展高空作业的情况要事先对各家各户提前通知,以防止出现误解问题,以确保这种危险性高空作业得到安全保障。
因此,物业管理人员并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因此,物业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并与田大爷共同承担对小李受伤的民事责任。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更加重视他人的安全,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物业管理方也应当加强对住宅楼安全管理的重视,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你有何看法?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