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读者朋友的投稿,过年前,他们公司发了一个放假的通知,他们的春节长假长达二十一天,一直到2月13日才上班。

接到这个通知的时候他还挺开心的,想着这么长时间的假期可以好好休息一下了,而且等到他们复工的时候,刚好还可以错开春运高峰期。虽然公司这样的安排是把他们的年假集体用掉才换来这么长的春节假期,对于这一点他依然是很满意的。
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就是,过完年刚刚返回到工作岗位上,他们之中就有些同事收到了公司发给他们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很讽刺的是,2月13日才上班,2月15日就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协议,也就是说年后员工才上了两天班就让人走。我有一点实在搞不懂的就是,既然公司都已经决定要在这个时间点和员工解除劳动了,那又何必把员工从老家叫回深圳来上这两天班呢?
虽然说现在已经过了春运高峰期了,但是这一段路途奔波不还是挺累的吗?
当然我不能排除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平时公司没少折腾员工,在公司领导看来这么折腾员工也是家常便饭了,所以辞退之前再把员工折腾也不过是他们的习惯了。
虽然我接到投稿的时候这位员工还没有和公司谈拢,这个协议他还没有签字,公司但是看看这个协议里面的条款我不得不说公司实在是太无耻了。
第一,这份协议书里面公司居然要8月31日发放员工未结算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他应付款项等各项费用。
2月15日和人解除劳动合同,该给人家的钱居然还要8月31日才给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一天公司就应该把各项费用都和员工结算清楚的,虽然现实中大多数都是员工离职之后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公司才把这个钱给员工的,但是毕竟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大家都能接受,但是这家公司直接要拖半年那就真的让人很无语了。
第二,这份协议书里面写的经济补偿金居然只有2850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N+1,也就是说就算那位员工刚刚入职,起码也要给1.5个月的工资。
我刚刚查了深圳市最低的工资标准,是2520元/月,哪怕这名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数额都取理论上的最低值,这个2850元的经济补偿也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
还有一点我暂时不清楚的就是这位员工的老家和深圳的距离有多远,如果两地相距很远的话,也许他往返的交通费用就已经到了这个数了。公司在年后才和他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真的是有一点玩弄员工的意思在里面。
第三,这家公司还在这个协议里面恬不知耻的加上了“双方确认乙方在职期间所有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费用已经全部包含(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提成、补贴、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社保、公积金等所有费用),乙方无任何异议。”以及“乙方不得就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补偿、工资结算、工伤理赔等任何理由向甲方、劳动部门、司法机关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要求。”的字样。
这个协议里面出现这样的内容自然是公司为了防止该员工下一步有可能采取的合法的维权行为。虽然说这样的条款本来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耐不住大部分的劳动者不了解啊,这样的协议还真的可以唬住不少劳动者。
能够弄出这样的协议的公司不得不说又狡猾又无耻,这位员工目前还没有签字,这件事情还没有了解,不知道这事情最后会如何解决,我们还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吧。
建议该公司必须追究向第三方透露 第三方知悉 违反严格保密协议的这位员工要求经济赔偿并保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因为 我们大家都看到了协议的内容及涉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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