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信群成员互相辱骂,群主是否有制止义务?

伍月情感专家 2024-01-06 17:35:34

引言:

微信群作为一种社交网络平台,日益成为信息传递与社区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所管理的微信群却也成为了一些法律纠纷的源头。在广州,两个物业公司的微信群管理引发了名誉权纠纷案例,其中群主的行为备受关注。在这两个案例中,群主的责任与义务被提到法庭,引发了对微信群管理中注意义务的深刻思考。通过审理这些案例,我们得以了解在法律视野中,微信群主应当如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社区秩序,以及他们在名誉权侵权事件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1:

广州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李华(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一个小区微信群。但从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然(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华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然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张小然还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判决1:

广州物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另外,因员工李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张小然名誉受损的程度,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然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基本案情2:

另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林(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吾(化名)和孙小伊(化名)都是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伊与钱小吾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争论中,双方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林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小伊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吾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判决2: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钱小吾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伊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同案例一的裁判观点一致,认为群主须履行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上述义务。

法院综合认为,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经履行管理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孙小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结语:

这两起微信群纠纷案例揭示了微信群管理的复杂性与法律责任。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微信群主在履行注意义务时并非万无一失,但在这其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微信群主需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但也不能苛求其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这为微信群主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责任标准,使其在管理中更具可行性。

其次,案例中显示了在微信群管理中,物业公司对群主的选择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群主作为物业服务的延伸,在网络空间中承担一定责任。因此,物业公司需在群主的选择上谨慎,提供相应的培训和监管机制,确保群主能够履行其在微信群管理中的法定义务。

从社会的角度看,这些案例引发了对网络言论管理的深刻思考。微信群的管理责任不仅仅限于个人,更涉及到企业和社会的共同治理。在信息传递如此迅速和广泛的时代,网络空间的规范和管理势在必行。我们需要在法律、技术和社会共同努力下,建立更加完善的网络治理体系,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享有安全、文明的交流环境。这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我们期待在未来看到更多有效的法律和管理手段,为微信群管理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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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月情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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