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新闻副主任张添强)
案例一:孙亮(化名)是一名个体从业者,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午,他在搭乘出租车时,被出租车轧伤左踝,导致骨折。经甘井子交警大队警察现场勘查认定,出租车司机王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亮出院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出租车司机王师傅、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孙亮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孙亮的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但鉴定孙亮伤后需要护理 60 天、营养 75 天、误工 120 天。孙亮对某出租车公司提出误工费4.2万元的赔偿,某出租车公司认为孙亮为个体经营者,其工资没有固定标准,对于孙亮的误工费,某出租车公司认为过高,只同意按大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孙亮一只脚已经迈入出租车内,一只脚在马路上,出租车司机王师傅误认为孙亮已经进入出租车,在没有观察的情况下便启动车辆,应当由出租车车内乘客险予以赔偿。为证明孙亮的月平均收入,王金海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孙亮受伤前的纳税记录,证明孙亮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0741.97元/月,计算4个月,误工费为42,967.88 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租车司机王师傅在停车接客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碾压到正在上车的孙亮并导致其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出租车司机王师傅负全部责任,孙亮无责任。孙亮的伤是在车外被碾压导致的,应当由出租车的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孙亮提供的纳税申报记载,月平均工资为10,741.97,其误工损失为42,967.86 元予以认定。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孙亮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人民币8.5万余元。
案例二:小李是一个个体户,常年在金州某市场卖菜,主要通过微信收款,月平均收入2万余元。2023 年 9 月 2 日 下午,小李骑行电动车准备去夜市摆摊,不慎被一辆停放路边小轿车在开门时撞倒,膝盖骨骨折。经金州区交警大队现场勘察,认定司机夏某在未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的情况下贸然开门下车,与正常骑行电动车的小李相撞,导致小李摔倒受伤,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出院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司机夏某和某保险公司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小李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小李不构成伤残,误工期 120 天、护理期 60 天、营养期 60 天。通过小李的微信流水计算,小李月平均收入2万元,误工4个月,误工费为8万元。司机夏某称,小李为农村户口,其在市场卖菜是有成本的,不能因为小李的微信收入就能证明其月平均收入为2万元,同意按大连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430元/年计算其误工费,小李称,到市场卖菜的大多是老年人,喜欢用现金,所以微信收入只是其卖菜的一部分收入。因小李提供不了纳税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标准。最终,法院认为小李是在金州区内某市场卖菜,依照大连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53689 元/年计算小李的误工损失为17651.18 元,比其自认的收入减少6.3万余元。另外,小李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垫付1.8万元予以扣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 2.8万元,司机夏某赔偿小李5万余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普法说,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误工损失难证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照自己的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主动申报并交纳个人所得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者通过自己受伤前个人所得税缴纳数额就能够反推自己的误工标准,依法向肇事方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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