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典型案例分析某学校诉某科技公司开发合同纠纷

浩公律所 2025-02-21 23:42:2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关键词

开发合同、交付、解除、风险负担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4日,某学校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项目采购合同》,约定某学校以总价1300000元的价格向某科技公司购买研发“考试题库系统”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某学校于2022年2月2日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预付款700000元。因某科技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系统研发,2022年5月24日,某学校致函某科技公司,催告某科技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某科技公司于次日函复承认逾期,并保证在2022年6月20日前拿出第一个可测试和演示的版本。

2022年9月14日,某科技公司将研发的“教育云”系统提供给某学校。2022年9月17日左右,某科技公司派出工作人员试用案涉系统进行培训。2022年11月2日完成了案涉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2022年12月21日,某科技公司对某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期间,某科技公司多次与某学校接洽和催促系统上线事宜。

2022年9月7日起,某科技公司开始与第三方公司接洽涉案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事宜,直至2022年9月23日,某科技公司才得知某学校已更名,遂协助第三方公司修改有关资料。2023年7月19日,某学校向某科技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认为某科技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决定行使单方解除权。2023年7月22日,某科技公司回复称合同约定的技术项目逾期完成并非该公司过错造成,并表示愿意同某学校妥善处理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

某学校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已支付费用,赔偿损失5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合同的性质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否交付,某学校是否受领;二、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关于焦点一,首先,某科技公司就案涉计算机软件构成迟延交付。从整个合同来看,案涉计算机软件的交付与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服务系不同的合同义务,该测评服务依赖于市场购买或第三方服务,需要合同当事人相互协作配合,但某学校于2022年9月1日变更名称后,并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某科技公司,故相关测评服务未完成某学校亦有过错。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将案涉系统软件的账户及其登录密码提供给了某学校,并陆续为某学校购买云计算系统并提供必要培训,应当认为某科技公司已经履行交付研究成果的合同义务。某科技公司在复函中承认未按期交付案涉软件,其交付行为属于迟延交付。其次,某学校已受领案涉计算机软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委托开发人具有对软件研发的协助义务和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某学校一直与某科技公司就案涉软件的上线使用等事宜保持联系,并接受了某科技公司交付的软件和提供的有关技术服务。

关于焦点二,某学校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理由如下:第一,某科技公司对于软件的研发已投入相关费用,如果准许委托人依照一般债务迟延的法则,行使解除权,使得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溯及既往地消灭,则对开发方而言严重不公。第二,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特点以及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业的习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周期一般较长,合同各方通常约定按照所定工作事项的完成进度分期付款,故履行周期长、分阶段付款是此类合同的典型特征,某科技公司已得报酬与其投入研发成本相适。第三,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服务是独立于交付软件的合同义务,且某科技公司已经取得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的备案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可以完成对该软件的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证书。某科技公司迟延完成测评工作不会导致案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综上所述,某学校已支付的费用系某科技公司完成合同义务后应得的合理报酬,某科技公司无需返还。判令:一、由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学校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二、驳回某学校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的,开发风险应当按违约情形、开发进度、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受托人已付出的劳动量和支出的费用等,适用比例原则由当事人分担。委托人已支付的初期开发费用与受托人的付出没有明显失衡,委托人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以软件系统及其账户、登录密码的提供为交付,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服务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交付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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