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傅秋泉在见到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面相稚嫩、个子瘦小、神情紧张且不高兴、年龄很小,并非自愿“卖处”,仍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在被害人因疼痛哭泣抗拒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性侵行为,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湖北咸宁“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案被害人家属处获悉,近期,当地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该案被告人傅秋泉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傅秋泉等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4月30日,湖北省咸宁市时年55岁的商人傅秋泉,在当地一间酒店,强行与时年14岁、遭人胁迫的李芳(化名)发生了性关系。
在这背后,是一条由多层中间人、“嫖客”、受害者构成的完整非法“买处”链条。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2018年,傅秋泉与咸宁经营酒吧的女子陆喻相识后,多次表示自己因生意不顺,愿意花高价找处女“买处”转运。
后陆喻与其员工陈璐,通过一层层关系将该案被害人李芳从家中骗出来,随后限制李芳的人身自由,通过反复“劝说”、威逼利诱,要李芳“卖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受到多人威逼、利诱
案发当晚,傅秋泉在李芳神情紧张、哭泣且抗拒的情况下,强行与李芳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傅秋泉分二次向陈璐支付了8000元。这8000元被陈璐等人瓜分,李芳未得分文。
案件审理期间,经司法鉴定,李芳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标准,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李芳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李芳患上了精神疾病,一直在接受药物治疗。“这几年,看病、住院、买药花了两万多元。”
2020年8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陈璐、陆喻介绍卖淫一案作出刑事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陈璐、陆喻构成介绍卖淫罪,因二人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陈璐刑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陆喻刑期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近期,傅秋泉犯强奸罪一案,也有了判决结果。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在庭审时,傅秋泉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没有实施强迫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对此,咸安区法院表示,傅秋泉在见到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面相稚嫩、个子瘦小、神情紧张且不高兴、年龄很小,并非自愿“卖处”,仍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在被害人因疼痛哭泣抗拒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性侵行为,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称,傅秋泉性侵行为明显违背被害人意志
咸安区法院同时称,傅秋泉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十级伤残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傅秋泉有期徒刑7年。
傅秋泉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红星新闻记者还注意到,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在判决书中,咸安区法院提及,该案被害人作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自我调节、自我修复能力较弱,在被侵害后因情绪低落、伴消极想法等反复多次入住专科医院治疗,可以认定傅秋泉等人的侵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结合对未成年人的优先、特殊保护原则,本院认为,本案可以认为属于符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精神损失条件的特殊情况。”法院同时作出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傅秋泉、陆喻、陈璐等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