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妮子知识 2024-12-26 18:14:49

晋商财函〔2024〕434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更好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对项目评审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我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山西省商务厅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于12月1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商务厅项目评审专家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商务厅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咨询、项目评审中的作用,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主要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中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有较深入研究和见解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客观公正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库由厅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财务处会同办公室、人事处、综合处、条法处、机关纪委组成专家库评审组,负责对入库专家的审核把关。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库由业务专家、经济专家和财务专家三大类别组成。业务专家包括商贸流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业、会议展览、电子商务、物流、统计、规划、供应链、汽车流通、商品市场、农村和农产品市场流通、再生资源、老字号、知识产权),对外贸易(国际贸易理论、国际收支、进出口税务、跨境海关监管、口岸物流),利用外资(招商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外资安全审查),对外投资合作(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风险防范),开发区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其他(生物与医药、材料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资源环境、农业科技、电子信息、投资咨询、文化旅游、人文社科、法学)等方面。经济专家包括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财政学、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其他等方面。财务专家包括管理会计、财务分析、财务管理、投资、审计、咨询、其他等方面。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原则,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三)从事所属行业或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所属行业或领域最新情况,具有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

业务、经济专家:高校、科研院所专家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事业单位专家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政府管理部门专家需具备副处级以上职务或职级;

财务专家:财务管理专家需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职称或具有会计、审计等方面副高级以上职称;

(四)无学术道德问题,无违纪、违法和严重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八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三)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相关政策,经专家使用部门推荐,纳入推荐名单。

第三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九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征集。专家入库实行公开征集制,省商务厅发布公开征集通知,面向各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厅机关各处室等征集专家人选,各推荐单位按第七条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推荐候选人。候选人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基本情况表、个人承诺书,由所在单位或所属行业协会进行材料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遴选入库。专家库评审组对各单位推荐专家及受邀专家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入选专家库名单,经专家评审组审核,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入选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参与评审事项,不得超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规定范围,并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数量原则上应为单数。其中,项目资金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专家组人员构成需包括:业务专家2人以上,经济专家1人以上,财务专家1人(如项目评审前期已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可不选取财务专家)。其他事项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组人员构成由召开评审会的处室决定。

第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应当遵循随机抽取原则。专家使用部门明确提出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并填写专家抽取申请表,机关纪委人员监督,系统内随机产生候选专家,报驻厅纪检监察组备案。候选专家名单根据专家组构成人员要求按照1:3的比例由系统随机生成,系统生成排序为候选专家最终选取顺序,排位在前的专家如不能参加,由其排位之后的专家顺次递补。因评审项目具备特殊性,专家库中没有适宜类别的,项目评审处室可定向邀请专家,经请示分管处室厅领导同意后,召开评审会。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承办人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近两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专家使用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评审专家人数不足,可以补充抽取:已抽取专家主动要求回避的,已抽取专家确认参加评审、评审活动当天无法到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三)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领域的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接受省商务厅管理,按要求参加年度审核,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发现与项目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证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提出回避。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审核。推荐单位或处室按照部署要求,及时组织对专家基本信息进行核对、补充。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审工作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每年末由专家使用处室对所抽取并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专家,由考核处室说明原因并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库评审组同意后,予以退出专家库。

第十九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相关专家调整退出专家库:

(一)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

(三)违反评审规则,影响评审活动合理、合规开展,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由于年龄、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用期为三年,期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三年。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聘任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商务厅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商务厅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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