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打人遭“反砍”,警方:伤人女摊贩系正当防卫

马溜盐究员 2023-08-11 10:59:44
城管杨某暴力执法遭“反砍”

在重庆的南岸区,杨女士和她的丈夫共同经营着一家规模不大的水果零售店。尽管盈利较少,但是小两口仍然充满了干劲儿。

杨女士是四川人,后来到重庆谋生,这位四川姑娘的豪爽个性深受周围人的喜爱,大家都很喜欢在她的店里买新鲜的水果。

随着生活的不断改善,不幸的事情很快就降临到了面前。在2020年9月7日的上午,杨女士照例开启了门,与丈夫一同整理着各自的货物。

几位身着制服的城管执法人员来到了这里,对于那些曾经从事过小生意的人来说,他们往往会避开那些身穿制服的人,主要是因为他们担心这会对自己的业务造成影响。

虽然杨女士不愿招惹,但对方却径直朝她走来,仿佛在暗示着什么。

“老板,把你门口的水果筐和架子挪进去。”

起初,对方表现出了相当的礼貌,提醒她切勿在道路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因为水果摊已经挡住了人行道,需要立即进行整改。她得知,最近镇上正在进行一项全面的市容环境整治计划,其中主要针对违章占道行为进行清理。

杨女士所经营的果品店位于门口处,其货架凸出于室外,属于占道经营范畴。

当杨女士看到对方的到来时,她立刻意识到对方肯定在找她,但幸运的是,她只得到了一个警告。杨女士内心深处也一直有市容整治的事情发生,因此她对此毫不在意,只是口头承诺会尽快处理。

城管在提醒后,即刻离去。过了约半小时,那几位城管突然掉头回来,惊讶地发现杨女士家的货架仍在室外。于是,几位执法人员将板子移至店内,准备开始放置。

听到声响,杨女士匆忙走出房门,发现那几个人刚刚将自家的水果摊搬进来了,这让她感到有些不适,于是她不满地喃喃自语。“这不让放,那不让放,咋子叫人做生意嘛?官儿不大,管得倒是挺宽...”

这几句话点燃了执法人员内心的怒火,导致一位执法人员抓起旁边空置的水果筐,猛地将其摔在地上。

突然间,这位脾气火爆的四川姑娘内心的怒火好像也被瞬间点燃,她拿起那只白色果篮,狠狠地摔了回去,然后大声斥责着对方的行为:“是你家的吗,你凭什么摔?”

不巧的是,水果篮在一次意外中被摔落在地面上,随后弹起并划伤了执法人员杨某的右手。杨女士有些理亏,于是默默地转身去整理自己的摊子了。

城管杨某内心愤怒不已,看着杨女士低头整理残局,他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追上前去并狠狠地给了她几拳。杨女士猝不及防地被一记猛烈的拳击击中,她万万没有想到对方竟然如此大胆,竟然毫不犹豫地采取了暴力行为。

随后城管杨某被其他几名城管拦住了。但是杨某并没有停止,杨女士惊慌失措地摸到了水果案台上的一把水果刀,疯狂地挥舞着,并向杨某砍去,同时高声呼喊着,“城管打人啦!”

在这个过程中,杨某作为城管,多次试图夺取杨女士手中的锋利之物,却不幸被一道口子划伤,最终众人一拥而上,成功地控制住了杨女士的伤人行为。

当时,杨某的胳膊上渗出了鲜红的血液,瞬间让周围的人都惊醒过来。随后,警方启动了紧急报警程序,迅速前往水果店,将涉事双方带走。

城管杨某在医院实施了包扎治疗,杨女士最后被诊断为多处轻度颅脑损伤和软组织受损。随后,警方公布了他们所采取的措施。

【以案释法】

1.对于此事件究竟是杨女士的错误还是城管的错误?

在本案中,应当对杨女士未配合城管执法所采取的行为进行警告,但考虑到杨女士刺伤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杨某在对杨女士实施暴力行为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被依法拘留。

在刑法范畴内,若所采取的措施未达到必要的限度,以构成正当防卫为前提,则不会被视为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民法第181条规定,若正当防卫导致损害,则涉事女摊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不负民事责任。

在本案的起始阶段,城管杨某及其同僚遵循相关规定,对违规占道的商户进行了劝导,并强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这一行为本身并无违规之处,而是体现了他们对自身职责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当城管通知到达时,杨小姐并未表现出足够的重视,这可能会对公务造成干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应予以警告或罚款二百元,若情节严重,则应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针对杨女士的行政处罚,警方已制定了相应的警告措施。

从这个角度来看,杨小姐的所作所为存在着过失。杨某并未以动手打人为理由,然而自从他决定动手后,他的身份已经从城管人员转变为普通施暴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内容主要是对于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将会被处以5日以下的拘留或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2.杨女士的正当防卫是否合法?

根据该条例,当地警方对涉嫌殴打他人的杨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尽管杨某在执行城市管理执法时与杨小姐发生了争执,但其身份并未授予其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权力。或许有些人会感到疑惑,为何城管杨某在伤害他人后受到了相应的惩罚,而杨女士却用利器伤了人,却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国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解释,实则牵涉到了一系列深层次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之相关条款:正当防卫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当前进行的不法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正在进行中的非法侵害行为,被侵害人享有保护和终止侵害行为的权利,除非涉及特别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否则在没有明显的情况下,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的行为,并不涉及任何法益侵犯性。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被误用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发生,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确保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则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该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防卫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那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是对自己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犯。只有在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方可采取相应措施;正当防卫不应超出一定的限度。

对于那些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应被视为正当防卫,因此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果不法侵害人在法定情形下实施了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并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则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若正当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则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考虑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惩罚。

对于那些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这些行为会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如果采取防卫措施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那么这些行为并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在杨某自我殴打的过程中,杨女士为了保护自己而阻止了杨某对自己的伤害,因此根据相关条例,杨女士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考虑正当防卫时,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当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这一重要条件是必须满足的,除此之外,任何假设性防位追击性防卫等防卫行为都不在此范畴之内。

结语

这起案件中,双方都有过错。在生活中,我们都应该恪守法律规范,做一位文明的市民,而执法人员也应该多体恤民情,让执法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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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阅读:2635
评论列表
  • 2023-08-13 05:34

    城管这种东西有他们只能给社会带来的两极分化,给社会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国家应该取消城管,他只能给普通的百姓造成的仇恨越来越多,他们代表国家形象,所以说城管这种队伍应该取消,不应该成立,成立他们就是祸害人

  • 2023-08-13 11:07

    城管是恶霸了、公开打人应该法办判刑!

  • 2023-08-13 09:29

    警方这次做对了

  • 2023-08-13 06:35

    没有判互殴,差评!

  • 2023-08-13 04:02

    应该是副城管,不是合同的是计时请的副城管

  • 2023-08-13 14:32

    互搓! 谁叫你抢饭碗[鼓掌]

  • 2023-08-13 16:33

    又在编,收桌子那张图,是学生在门口学习桌子被城管收走了,与你的文章没半点关系。

  • 2023-08-13 20:47

    没死?唉!

  • 2023-08-13 10:39

    点赞女士

  • 2023-08-13 12:26

    有良心的人民警察!!

  • 2023-08-14 05:27

    应该是互殴啊!看来惹到了不该惹的人了

  • 2023-08-14 09:30

    现在的城管,不占道的也管

  • 2023-08-13 16:30

  • 2023-08-13 22:04

    现在的社会除了法,还有良心吗????

  • 2023-08-18 23:54

    枪毙打人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