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份投诉中则称“小群网络科技公司经营情况显示暂无行政处罚,文中提及涉嫌虚假宣传被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万元,并无实际参考佐证。关于富铁软糖改善年轻女性贫血等症状的临床研究目前也在跟进,并非文中空口描述打‘擦边球’逃避监管”。目前,该投诉被微信公众号平台驳回,不予支持。
而实际上,该自媒体在该文章底部已标明转载自《中国食品报》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原创报道,而《中国食品报》是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主办的专业性食品综合经济类媒体,消息具有权威性,个人也有权利在标明来源的前提下进行转发评论,这也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体现。通过舆论规范监督对象的社会活动,使被批评者采取行动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有益于人民和社会。自媒体顺应时代发展参与舆论监督,体现了新闻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结合。
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反映和投诉的权利,但面对媒体监督,一定要自查自省,如果媒体爆料的是事实,应该虚心改进接受,如果存在犯罪,则应马上停止甚至投案自首以减轻罪责。据悉,Minayo直播间曾宣传,“一颗软糖含铁量3.3毫克≈407颗黑枸杞≈82.5颗红枣”这样的换算无从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为虚假广告。
就在今年2月7日,杭州小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假宣传被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万元,原因包括:“声称软糖具有抗氧化、缓解视疲劳的保健功能,而商品实际均为普通食品。”
可见,该公司谎称食品具有保健功能情况属实。不信谣不传谣不转谣,前提都是谣言,如果媒体报道的是有图有真相的事实,应该点赞;如果夸大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但上述事实中,媒体并未传播虚假信息,企业是无理取闹、逃避监督,是对投诉权利的滥用。
关于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企业商誉、名誉权,要关注被转载文章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因此,如果被转载文章本身合法,转载主体既未对文章进行实质性修改,也没有侮辱诽谤,只是正常的发表是非对错的评论,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被转载文章本身具有非法性,发布尚未核实的内容以致他人权益受到侵犯,则需考虑转载主体在转载过程中有无过错,进而判断转载主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食品报》原文有理有据,自媒体账号也并未修改文章,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则有权利向新闻始发者提起投诉。
事关食品安全,人人都有说话的权利。企业与其想方设法“捂嘴”,不如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