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再遇初恋,醉酒相约宾馆,发生性关系后,初恋竟要挟给钱和解,否则报警控告强奸,男方认为是你情我愿,女方却一口咬定是强奸,坚称男方给钱是赔偿,那么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女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
小敏和小华是初中同学,并且是彼此的初恋。2020年7月,两人在同学聚会上相逢,重新接触后发现仍然喜欢彼此,之后多次相约,在酒店发生性关系。2021年7月,小敏因为生活拮据,正巧听到网上播报强奸案例,遂产生向小华要钱的想法。2021年8月,两人再次发生性关系,次日早上,小敏以报警强奸来要挟小华给自己钱,小华断然拒绝,小敏于是报警。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小敏自愿与小华发生性关系,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小华不构成强奸罪。另外,小敏有预谋地以发生性关系为要挟,强迫小华给付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既遂状态,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法院判决,小敏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文启律师说法
敲诈勒索罪的罪质构造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暴力手段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暴力实施的对象不限于被害人,也包括第三者或者行为人自身。胁迫手段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不要求实现,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恶害的真实意思,甚至恶害的实现也不要求具有违法性,例如以告发犯罪事实相威胁。此外,处分行为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处分,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即可。
敲诈勒索罪存在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未遂形态和既遂形态等状态,其中,既遂的基本结构为:对他人实行威胁或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文启律师建议
对于女方而言,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以索要钱财为目的,要挟报警控告强奸,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若不存强迫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刑事追究的行为可能成立诬告陷害罪。此外,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女方若是翻供,称此前强奸报案不属实,有可能成立伪证罪。对于男方而言,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不等于不是强奸,若是没有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方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