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行政体制在继承和发展明朝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清朝的行政体制可分为中央、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三个层面。
清朝皇宫
中央行政体制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中央集权制度,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所有的国家大事都由皇帝最终决定。清朝中央政府的最高机构是内阁,内阁之下设有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除了六部之外,清朝还设有其他一些重要的中央机构,包括:军机处、都察院、大理寺、翰林院、理藩院。现将清王朝中央机构各部门的职责和官员设置分述如下:
(一)内阁的主要职责:
1. 决策咨询:内阁负责为皇帝提供决策咨询,对国家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和建议。内阁成员通常由大学士、协办大学士等高级官员组成,他们需要对国家的内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2.起草诏令:内阁负责起草皇帝的诏令和谕旨,这些文件是国家行政命令和政策的正式表达。内阁官员需要根据皇帝的指示,将皇帝的意图转化为具体的文字命令。
3. 处理奏章:内阁负责处理各级官员的奏章,包括奏折、题本等。内阁官员需要对这些奏章进行审查、分类和整理,然后将重要的内容呈报给皇帝,供皇帝决策参考。
4. 协调六部:清朝的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是中央政府的六个主要行政机构,内阁负责协调六部的工作,确保国家行政的顺利进行。
5. 监督地方:内阁通过处理地方官员的奏章,对地方行政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内阁也负责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和奖惩。
6.管理外交事务:在处理与外国的外交关系时,内阁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内阁官员需要处理与外国的交涉事宜,包括接待外国使节、处理外交文书等。
7. 编纂史书:清朝内阁还负责编纂史书,如《清实录》等,记录皇帝的言行和国家的重要事件。
(二)内阁的主要官员
1. 大学士:内阁的最高官员,通常由皇帝任命,负责协助皇帝处理国家大事。大学士通常有数人,其中一人担任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正一品。
2. 协办大学士:协助大学士处理政务的官员,地位略低于大学士。从一品。
3.学士:负责起草和修订诏书、奏折等文书的官员,是内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二品。
4. 侍读学士:负责为皇帝讲解经史,提供咨询。从四品。
5. 侍讲学士:负责为皇帝讲解经史,提供咨询。从四品。
6.侍读和侍讲:协助侍读学士和侍讲学士的工作。从五品。
7. 典籍:负责管理内阁的图书和档案。从五品。
8.主事:负责处理内阁的日常行政事务。正六品。
9. 中书:负责文书的抄写、整理和保管工作,是内阁的基层官员。从七品。
10. 中书舍人:负责起草文书,是中书的下级官员。从七品。
(三)六部的主要职责
1. 吏部:负责官员的选拔、考核和升迁。
2. 户部:负责国家的财政、税收和户籍管理。
3. 礼部:负责国家的礼仪、教育和外交事务。
4. 兵部:负责国家的军事和边防。
5. 刑部:负责国家的司法和刑罚。
6. 工部:负责国家的工程建设和物资管理。
(四)六部的官员设置
六部的官员设置各部相同,每个部均没有:
1.尚书:满汉各一人,从一品。
2.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正二品。
3.郎中:满汉各一人,正五品。
4.员外郎:满汉各一人,从五品。
5.主事:满汉各一人,正六品。
6.司务:满汉各一人,从七品。
7.笔帖式:满族、蒙古族、汉族人数不等,从八品。
(五)其他中央机构的职责和官员设置
军机处: 军机处的主要职责是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特别是处理紧急军务,以及保密性强的机要事务。军机处在乾隆帝时期正式成为清朝的中枢权力机关,总揽军、政大权,成为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之一。军机处的官员设置如下:
军机大臣:由皇帝从亲王、大学士、尚书等高级官员中任命,负责处理军机处的日常事务。
军机章京:协助军机大臣处理文书工作,通常由进士出身的官员担任。
都察院:是清朝的监察机构, 负责监察百官。都察院官员设置如下:
左都御史: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从一品,满汉各一人。
左副都御史:都察院的副长官,正三品,满汉各二人。
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分别为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表明了督抚在行使行政职权之外,还有相应的行政监督权力。
科道官:包括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均为正五品。
监察御史:全国行政区划分为十五道,每道设有人数不等的监察御史,巡查各府、州、县的政务。
大理寺:是清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大理寺的官员设置如下:
大理寺卿:大理寺的最高长官,正三品。
大理寺少卿:大理寺的副长官,从三品。
大理寺丞:协助大理寺卿处理事务,正六品。
翰林院:是清朝的学术机构,负责编纂史书、培养人才等文化教育工作。翰林院的官员设置如下:
掌院学士:翰林院的最高长官,满、汉各一人,从二品。掌院学士负责翰林院的总体事务,是翰林院的名义长官。
侍读学士:满、汉各二人,从五品。负责协助掌院学士处理翰林院的日常事务。
侍讲学士:满、汉各二人,从五品。职责与侍读学士类似,协助掌院学士处理事务。
侍读:满、汉各二人,正六品。负责协助掌院学士和侍读学士处理具体事务。
侍讲:满、汉各二人,正六品。职责与侍读类似,协助处理事务。
修撰、编修、检讨:这些职位没有固定的名额,根据需要而定。修撰通常由一甲第一名进士补授,编修由一甲第二、三名进士补授,检讨则由庶吉士散馆后补授。这些职位负责文史的编纂工作。
庶吉士:没有定额,未入流。庶吉士是翰林院的初级官员,通常由进士中选拔,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考核后,可晋升为编修或检讨。
五经博士:共九人,正八品。负责经学的研究和教学。
典籍:满、汉各一人,从八品。负责翰林院的图书管理。
侍书:满、汉各二人,正九品。负责翰林院的文书工作。
待诏:满、汉各六人,从九品。负责翰林院的文书起草工作。
孔目:满、汉各一人,未入流。负责翰林院的日常行政事务。
理藩院:是清朝专门处理边疆民族事务的机构, 负责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和对外关系。理藩院的官员设置如下:
理藩院尚书:理藩院的最高长官,从一品。
理藩院侍郎:理藩院的副长官,正二品。
理藩院郎中、员外郎: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正五品和从五品。
理藩院主事:负责处理具体事务,正六品。
地方行政体制
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分为省、府、县三级。此外,清朝还设有特别行政区。
(一)省级官员的设置、职责及级别
1. 总督:省级最高军政长官,一般管辖两省至三省,但四川总督只管四川一省。总督通常兼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掌握数省的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级别为从一品。
2. 巡抚:一省的最高军政长官,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有权统管全省的行政、军事、监察等大权。级别为正二品。
3. 布政使:掌管一省的财赋、民政,级别为从二品。
4. 按察使:掌管一省的司法、监察以及驿传事务,级别为正三品。
5. 提督学政:负责学校政令,岁、科两试,级别为正三品。
(二)府级官员的设置、职责及级别
1. 知府:府的最高长官,总领属县,掌一府之政,级别为从四品。
2. 同知:俗称二府,正五品,与通判分掌粮盐、水利、治安等要职。
3. 教授:掌训迪学校生徒、课艺业勤惰,级别为正七品
(三)县级官员的设置、职责及级别
1. 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级别为正七品。
2. 县丞:与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级别为正八品。
3. 典史:掌稽检狱囚,级别为未入流。
4. 教谕:与训导掌职同府、州儒学,级别为正八品。
特别行政区
清朝的特别行政区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或设立特别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地区:
1. 东北地区:包括盛京(今沈阳)、吉林、黑龙江等地区。清朝在这些地区实行了特殊的行政管理,如设置盛京内大臣、奉天将军、宁古塔昂邦章京、宁古塔将军及黑龙江将军等,以管理这一广大地区。
2. 蒙古地区:清朝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设置盟长、札萨克等官员,负责管理各旗的行政、军事等事务。同时,中央理藩院具体掌管有关蒙古的重要事务。
3. 新疆地区:清朝在新疆地区设置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掌管维族地区事务。各地大小伯克等官员,归中央派驻的伊犁将军、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及领队大臣等统辖。
4. 西藏地区:清朝在西藏设置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噶布伦以下各级官员,皆归驻藏大臣管辖。
5. 青海地区:清朝在青海地区设置西宁办事大臣,负责管理青海地区的行政、军事等事务。
(四)特别行政区的官员设置、职责和级别
1.将军:在东北、新疆、青海等特别行政区,将军是最高军政长官,负责管理该地区的军事和行政事务。级别通常为正一品或从一品。
2.参赞大臣:在某些特别行政区,如乌里雅苏台(今蒙古国乌里雅苏台)、库伦(今蒙古国乌兰巴托)等地,设置参赞大臣,作为特派大员,掌管本地区的军政大权。级别通常为正二品或从二品。
3.札萨克:在蒙古地区,札萨克是旗的行政长官,负责管理旗内的行政、司法等事务。级别通常为正三品或从三品。
4.驻藏大臣:在西藏地区,驻藏大臣负责管理西藏的行政、军事等事务,与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级别通常为正二品或从二品。
清朝的行政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点,同时也体现了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清朝的行政体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官僚主义、腐败现象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朝的统治效率和稳定性。
军机处呢,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