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云案例|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助力美术作品著作权维权,判赔一万五!

公证维权 2023-12-18 14:37:19

01案情回顾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鹿角巷THEALLEY”作为品牌开设了连锁茶饮门店,并在网站新闻、电视节目、微博等平台进行宣传。在宣传和门店经营中使用了其创作的名为“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形”、“鹿角巷之睿智雄鹿”、“鹿角巷”的美术作品图案。被告林丽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使用上述美术作品。

02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在本案中的应用

2019年3月11日,邱茂庭餐饮公司前往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某家店面名称显示为“鹿角巷THEALLEY”的店铺购买茶饮。上述过程使用“公证云”系统的“手机拍摄”功能进行了拍照和录影。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分别就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出具了《电子数据保管函》。

根据上述照片显示,取证的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为福清市音西林丽饮品店,店铺门头、店内墙体、茶饮杯上均使用了“鹿角巷THEALLEY”字样;店内装潢使用了麋鹿图案;手提袋、菜单、餐巾纸及茶饮杯上均使用了麋鹿、鹿角巷中文和THEALLEY英文的组合图案。

03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均系经过作者的艺术创作形成的智力成果,均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应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邱茂庭系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邱茂庭餐饮公司经授权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涉案作品广泛使用于相关茶饮品牌实体店的宣传报道中,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被告具有接触的可能性。本案中,林丽在其经营的饮品店的店铺门头、店内墙体、茶饮杯上以及店内装潢等处使用的“鹿角巷THEALLEY”字样、麋鹿图案,与“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形”“睿智雄鹿”“鹿角巷”美术作品无差别,未脱离上述美术作品的基本表达,应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林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福清市音西林丽饮品店的店门招牌、店内装潢使用上述图案的行为,构成对案涉“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形”“睿智雄鹿”“鹿角巷”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

综上,判决被告林丽赔偿原告邱茂庭餐饮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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