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中院副县级审判员受贿212万,一位律师就送了112万

法客行 2025-01-03 01:00:03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皖0421刑初3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怀,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大学本科文化,原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县级审判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3年8月18日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15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晋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24]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怀犯受贿罪,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怀、辩护人丁晋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志怀利用其曾担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副县级审判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接受高某、王某、刘某的请托,为他人在案件介绍、案件办理、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合计21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某112万元:

(1)2015年11月,付新成因与安徽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园公司)股权及利润分配纠纷一案向阜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志怀受御园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平的请托,向其推荐了王某担任御园公司诉讼代理人。2015年12月22日,王某收到该案代理费40万元,次日转账12万元至张志怀银行账户。期间,被告人张志怀向该案的主审法官汝峰打招呼,请其对御园公司予以关照。

(2)2016年5月,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华置业)法定代表人高某通过被告人张志怀介绍,委托王某担任诚华置业法律顾问,代理诚华置业与安徽华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医药)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诉等事项。后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诉讼进程支付律师费用。2016年6月24日,王某收到该案律师费100万元,当日转账50万元至张志怀银行账户。被告人张志怀收到钱款后,积极为诚华置业案件申诉进行运作,并利用其退休前在阜阳中院工作的便利条件,找到吴世琦(时任阜阳中院院长)等人请求为诚华置业案件申诉等事项提供帮助。2016年8月,吴世琦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3)2016年12月6日,王某收到该案律师费100万元,当日转账50万元至张志怀银行账户。期间,被告人张志怀请托该案审判法官戴某,希望其对诚华置业案件给予关照。2017年9月29日,阜阳中院判决诚华置业偿还华诚医药本金2.095亿元,利息2182.352万元(比原案调解少偿还本息3402.298万元)。

2、收受诚华置业法定代表人高某97万元:

(1)2015年1月,被告人张志怀在个人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虚构购房资金不足的事由,向高某提出借款50万元。高某为与张志怀处好关系,便向张志怀转款5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也未出具借款手续,后上述资金被张志怀用于放贷收息。截至案发,张志怀在本金和利息18万元均陆续到账的情况下,一直未将该款归还高某。

(2)2015年10月15日,诚华置业与华诚医药借款合同纠纷案在阜阳中院达成调解协议,诚华置业偿还华诚医药2.3135亿元,利息3399.65万元。该案件执行期间,高某认为案件属违法调解,存在虚假借款等情形。为让该案在阜阳中院能够启动再审程序以及再审时得到关照,高某请托被告人张志怀帮忙。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高某陆续向张志怀账户转款合计47万元。期间,张志怀利用其退休前在阜阳中院工作时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吴世琦帮忙启动案件再审程序、邀约该案执行法官戴云秋、合议庭成员戴某等人私下与高某和王某见面,并请求审判监督庭时任法官梁凤鸣、叶茂林对案件进行关照。

3、收受御园公司副总经理刘某3万元:

2015年11月23日,付新成因与御园公司股权及利润分配纠纷一事向阜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御园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找到张志怀,请其帮忙找阜阳中院的相关人员给予关照。2016年1月25日,刘某安排御园公司出纳罗玉斌转款3万元至张志怀银行账户,张志怀收到钱款后,向该案的主审法官汝峰打招呼,请其对御园公司予以关照。2016年4月26日,阜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付新成不服提出上诉,后该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高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志怀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怀利用其退休前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时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合计21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张志怀被留置后不仅如实供述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其受贿事实,还供述了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受贿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怀退出赃款119万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志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志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张志怀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能积极退出退赃119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志怀于2023年8月18日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后不仅如实供述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其受贿197万元的事实,还供述了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受贿15万元事实,退出赃款119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怀利用其退休前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时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合计21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志怀被留置后不仅如实供述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其受贿事实,还供述了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受贿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怀退出赃款119万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怀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张志怀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能积极退出退赃119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志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志怀退出的赃款119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张志怀未退出的赃款93万元及孳息1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永强

审 判 员  李晓敏

人民陪审员  陈 芷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李梦婷

书 记 员  苏 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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