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惊魂夜!男子被踹门殴打后的反击,却被认定为“互殴”?

孙权说鱼乐 2024-01-22 10:35:49

深夜的一起“互殴”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故事发生在2023年12月11日晚,地点是陕西神木某酒店。当晚,郝先生和女友在酒店入住期间,被同层的一间房传出的嘈杂声影响了休息。为了解决问题,郝先生找到对方并提醒他们小声一些。然而,郝先生回房后,对方却用脚踹门进入了他们的房间,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

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郝先生被诊断为“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右手部挫裂伤”,而对方也在冲突中被郝先生用水杯砸中头部,缝了两针。警方的调查结果认定这起事件为互殴,随后郝先生被行政拘留10日,而对方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郝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警方则提醒他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这个案件被认定为“互殴”,不仅郝先生觉得冤枉,围观网友也很难理解。事实上,对冲突的源头进行深入的调查后,责任完全在对方。他们深夜在酒店房间喝酒吵闹,不仅影响了其他旅客的休息,而且对于他人的提醒视而不见,反而踹门挑衅,这本身就是不对的行为。更严重的是,他们闯入了他人的房间,实施了集体殴打,这是更为恶劣的行为。

或许,在郝先生进行交涉时,他的语气可能有些激烈。但是,我们应该理解,在晚上十点这个时间段,人们本来想要安静休息,却被持续的吵闹声打搅,情绪难免会有所波动。即使郝先生说了一些过激的话,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对方踹门后,郝先生进行了一些“还手”行为,比如拿起房间内的物品赶走他们,用房间内的杯子砸对方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行为是受到侵害后的本能反抗。让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三个喝酒的人愤怒地闯入我们的房间,毫无理由地对我们进行殴打,甚至抢走我们女友盖着的被子(根据女友的描述,当时她并没有穿衣服),在这样危急的情况下,难道我们期望受害者“逆来顺受”,或者把反抗的伤害力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吗?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明确的表述,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本质上看,正当防卫是一种公民自救权利,不仅仅在刑法中得到体现。

根据最高法等多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如果按照这条规定来看,郝先生的反击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素 —— 无论是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还是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都可以得出对郝先生更有利的结论。

因此,郝先生的“还手”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不是简单地被行政拘留。所谓法治正义,并不是机械地“一碗水端平”。一伙人在酒店房间里喝酒吵闹、踹门打人,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不道德的行为。只有支持受害者的反抗行为,才能真正体现法治正义的真谛。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为社会的和谐与安全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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